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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里有两块地我爸和我叔还没分家,地一直都是我叔叔占用。我爸已经失联了五六年,现在我想在家建房子跟我叔叔分家但是我叔叔以我爸爸不在家为由不肯分家地也不给我家用,现在想建房子我叔叔也不给我家建说地都还没分。想问一下我作为我爸的继承人我可以去法院起诉我叔叔拿回属于我家的那份地吗?我想在家建房子跟我叔叔分家但是我叔叔以我爸爸不在家为由不肯分家地也不给我家用,现在想建房子我叔叔也不给我家建说地都还没分。想问一下我作为我爸的继承人我可以去法院起诉我叔叔拿回属于我家的那份地吗?

继承 2019-05-21 06:5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继承纠纷案件诉讼指南:  
    一、起诉状要求。  
    1、起诉状应用钢笔、签字笔书写或打印,不能用圆珠笔、铅笔书写。  
    2、原告应提交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单位须加盖公章、个人须亲笔签名)。  
    二、提交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证明当事人是合法的继承人的,应提交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或公安机关、村委会、居委会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2、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精神病人的,还应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  
    三、证明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1、法定继承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  
    (2)证明是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应提交收养关系证明书;  
    (3)证明是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证明是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应提交居委会、村委会或被继承人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  
    2、遗嘱继承  
    (1)公证遗嘱的,应提交公证机关的公证书;  
    (2)代书遗嘱的,应提交代书遗嘱书并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在场见证人;  
    (3)自书遗嘱的,应提交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的自书遗书;  
    (4)以录音形式立遗嘱的,除提交有关录音带外,应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在场见证人;  
    (5)口头遗嘱的,应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在场见证人。  
    四、证明被继承人财产范围的证据。  
    1、证明有房产的,应提交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出资证明;  
    2、证明有银行存款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银行帐号;  
    3、证明被继承人在公司拥有股权的,应提交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出资的证明等;  
    4、证明被继承人有债权债务的,除提交借据以外,必须有相关的证据佐证。  
    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清单,并注明计算方法、依据等。
  • 起诉离婚时财产判决的原则是照顾子女和女方、照顾无过错方、有利生产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993)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
  • 农村宅基地不能继承,宅基地作为一项特殊的资源,是农民个体经济的表现,而不是个人所有,所以无法作为财产继承。  
    一、从宅基地使用权的外部关系来看,其是一项特殊的用益物权,是特殊的财产,不应作为遗产继承  在大陆法系物权体系上,宅基地使用权归属用益物权。一般而言,用益物权具有财产的性质,应允许流转、继承。但宅基地使用权是特殊的用益物权,是一项“特殊的财产”,其特殊性表现为:  第一,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农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除交纳数量极少的税费外,无需交纳其他费用,原则上是无偿取得。  第二,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人身依附性。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密切相关,一经设定即具有极强的人身依附性,禁止流转。  第三,宅基地使用权在功能上具有福利性。宅基地使用权为保障农民“居者有其房”而设立,具有社会保障职能。  宅基地使用权的特性决定了它是一项不适于继承的“特殊财产”:基于取得上的无偿性,如允许其继承,将使继承人无端受益,有违公平理念;人身依附性决定了它必须因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取得、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消灭而消灭,不产生在不同主体之间的流转(继承)问题;而福利性质决定了如果允许继承,将导致宅基地无限扩大。因此,土地管理法规定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二、从宅基地使用权的内部关系来看,属于家庭共同共有,不是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共同共有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因共同关系的产生而产生,因共同关系的消灭而消灭。在共同关系存续期间,各共有人之间不产生份额问题,对共有财产的全部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根据学者通说,我国目前主要在以下场合成立共同共有:  一是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夫妻之间的共同共有;  二是因家庭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家庭共有;  三是因遗产未分割而产生的继承人之间的共同共有。  宅基地使用权是家庭共同共有财产,与家庭关系密切相连。按照共同共有的法理,家庭成员对宅基地使用权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家庭成员之间不产生份额的问题。在家庭关系存续期间,家庭成员不得请求分割,只要家庭关系存在,宅基地使用权的共同共有关系就存在。家庭个别成员的死亡,并没有导致家庭关系的消亡,也就不会产生宅基地使用权的分割问题,无法形成死亡人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个人份额。也就是说,“被继承人”死亡前,宅基地使用权并非其个人财产;“被继承人”死亡后,家庭关系仍然存在,宅基地使用权没有分割,仍然是家庭共同共有财产而非“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既然宅基地使用权并非个人财产,自然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当然,本文所论证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是仅就一般情况而言。在特殊的情况下,如由于“地随房走”的原则,继承人对宅基地上所建造房屋的继承将导致对宅基地的继承。
  • 先占用的土地往往都是自家的承包经营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使用权而不是一种所有权。使用权在拆迁中必须按照土地管理法的相关的年产6倍之上来进行补偿,这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这属于征地补偿。
    第二份补偿是地上附着物,地上附着物要强调一点,政府在拆迁的时候说地上附着物是违章建筑,我们要打击好这点,这绝不是违章建筑。
    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上所从事的农牧畜业、养殖业、种植业本身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的土地承包也好耕地也好所应该干的事情,上边所建的建筑绝对不是一般的违章建筑。首先是没有改变土地的用途和属性,这个涉及不到违章建筑的问题,这是一种打压拆迁心理价格的手段而已。
    地上附着物补偿包括相关厂房、养殖设施、养殖工具、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用电用水和环评的处理设施了,都属于补偿范围,而且是不可移动的补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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