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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已经离司,离职2年多后,新会计与法人一直未办理变更手续,现在公司已经注销和滞纳税金,导致XX局一直联系我,多次不同的人联系我处理,我也多次说明情况,实在是已经联系不上法人了,但税务工作人员称只能按程序拿法人证件变更会计负责人,改不了也只能一样拉黑我。我怎么那么冤啊。我已经多次向税务人员说明情况且协助他们寻找解决,但还是不帮助我。我该怎么办?新会计与法人一直未办理变更手续,但税务工作人员称只能按程序拿法人证件变更会计负责人,还是不帮助我。

公司企业 2019-05-28 13:0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法人代表不是只能是营业执照上的负责人.n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我国法律实行单一法定代表人制,一般认为法人的正职行政负责人为其惟一法定代表人。
    如公司为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或经理(《公司法》第13条),而证券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为总经理(《证券法》第107条)。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厂长或经理。
  • 首先,你不主动注销,公司是不会自己注销的。第二,如果你不注销,而且不管它,可能出现的情况就是,你的企业因为没有公示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严重的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最后会对该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等人员的信用照成影响。国家现在真么重视信用体系建设。建议楼主不要那么做。第三,注销公司其实不是那么繁琐。而且也不怎么花钱(可能就是登报需要一定的费用)。
    第四,解散公司的流程:1,解散事由出现(一般为开股东会,解散公司);2,解散事由出现15日内成立清算组,并到工商部门备案;3,清算组成立后10内通知债权人,60日内登报公告。
    接到通知的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登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清算完成之前不得对单独债权人清偿。4,出清算报告。5,报股东会确认。6,注销。
  • 公司清算组备案提交的材料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表》(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制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制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4、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公司加盖公章)。   清算报告的主要内容   
    1、清算组的构成及何时开始清算;   
    2、企业的主要资产情况;   
    3、企业的主要债权债务情况;   
    4、企业的对外投资情况;   
    5、债权债务的清理情况、对外投资的处置情况;   
    6、剩余资产的分配情况。   注销时间顺序   10日内 向登记机关备案   股东会决议 15日内 成立清算组 10日内 通知债权人   60日内 报纸公告 45日后   清理债权债务,处置剩余资产 出具清算报告(股东会确认)30日内   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股东会决定公司解散,形成决议,停止一切经营活动;   
    2、决议形成后,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清算组成员、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3、清算组成立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4、清算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后(申报债权债务法定时限截止),开始清算;   
    5、清算结束,制作清算报告;   
    6、股东会对清算报告予以确认;   
    7、自清算结束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8、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申请人领取注销通知书,公司终止。
  • 办理公司变更法人的相关事项: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因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提交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分公司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6、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提交变更后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分公司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公司出具的原任分公司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填写《负责人登记表》。   
    8、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负责人登记表》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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