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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07年5月购买的二手房,这几年一直没有什么纠纷但是今年根据政府规划供热单位对我的住房进行了分户供暖改造,改造费用我自己承担,但是改造完毕后近期进行供暖时提出原房主在2003年和2005年3月欠采暖费1200多元,因此供热单位拒绝为我供暖并要求我交清前房主所欠费用和今年的采暖费后方才给我供暖,但是我这三年的费用都交清了并无欠款,请问他们的做法合法吗?我应该怎样处理?改造费用我自己承担,请问他们的做法合法吗?我应该怎样处理?

合同纠纷 2019-05-21 14:5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单位产权二手房个人也是可以买的,只要房产资料齐全,可以了。使用权并不等于产权,只有当以自己的名字办理的产权证办理好后,从法律上自己才拥有了房产的产权。
      购买二手房应该注意检查原房主的产权证,产权是否清晰,是否准许上市销售;购房契税有没有交纳清楚;有没有被用作抵押或者贷款没有还清;土地的使用年限到什么时候结束;如果是单位集资房,土地收益金有没有交纳清楚;如果是单位或者集体的房产,更要注意出卖程序是否齐全合法。
  •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是房屋交易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而《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在房屋买卖中,“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亦即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的过户手续。既然房屋产权过户是卖房人的法定义务,相应的费用也依法应由卖房人承担。因此,过户发生的费用,双方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按法定交纳。
    一般卖方交纳个人所得税、印花税、营业税。过户发生的费用,双方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按法定交纳。
  • 可以简单地说,如果离婚双方通过协议的方式离婚,则夫妻双方在婚后购买二手房通常会进行平均分割,婚后属于共同财产,离婚会有离婚协议一人一半,假如男方要房则给女方一半房价,或者通过将房屋售卖后由双方平均分配售房款。
  • 具体有关二手房买卖纠纷的内容: 第一,因房屋买卖合同履行不力等情况产生的纠纷。   这类纠纷主要因房屋买卖双方主体不合格或合同标的物房屋瑕疵引起。常见情况有房屋的产权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私自出卖房屋;职工不告知单位便把单位拥有产权的公房出售;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等,导致房屋买卖合同的无效、无法交付履行或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等法律后果,从而引发第三人或购买人将出卖人起诉至法院,并往往以中介公司存在过错为由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因意向金或定金的处理争议产生的纠纷。   房屋出卖人在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前,往往要求购买人支付一定数额的意向金或定金,但若买卖双方有一方反悔,或就房屋的价格、支付方式、按揭、交易税费的承担等无法达成一致,意向金或定金的退还问题就有可能成为三方争执的焦点。
      第三,因中介服务费的支付和计算产生的纠纷。   中介服务费用包括居间报酬和必要的居间费用。一套房屋买卖成功需要经历寻找合适房源、明确初步成交意向、订立买卖合同等诸多环节。
    常见纠纷主要有因买卖双方私下交易(俗称“跳单”)产生的中介服务费纠纷;买卖双方一方中途退出引起的中介服务费支付和计算纠纷;买卖双方议价不成,引起的中介费要不要承担,谁来承担,承担多少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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