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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的孩子去年十一月在校外报了注册会计师班,签了合同分三期交费,已经交了两期,学习并考过了两门课程(三期共十四门课),但是办学机构突然在今年八月提出终止办学,我们家长要求退费,机构迟迟不予退费,学生告了办学机构区域的工商局进行干涉,今天校方派人来谈,说他们将继续办学,综合前边的情况,学生们对学校不负责任行为没有办法完全信任,现在想要求退费,校方以学生单方终止合同为由会进行刁难,家长们不知道该怎么办,请律师帮助想想办法!谢谢!学生们对学校不负责任行为没有办法完全信任,校方以学生单方终止合同为由会进行刁难,家长们不知道该怎么办

合同纠纷 2019-06-04 22:3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依据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等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依此,有一个比较简单的评判方法,即:当时老师是否知道此事或老师是否在场。如符合此条件则学校应承担相应责任;否则,很难认定学校方面有责任。
  •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无条件的,必须承担。这里的“子女”包括养子女。当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时候,子女可以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用。父母拒不负担的,子女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追索抚养费的诉讼。抚养费用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婚姻法司法解释》
    (一)第二十一条。
  • 出租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约定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交付承租人使用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
    (2)交付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符合合同要求,或未按合同规定对房屋进行维修养护,危及承租人正常、安全使用的,应负责修理;承租人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
    (3)出卖、转租房屋时,未按法律规定保证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或优先承租权的,应负责赔偿损失。
  • 消费者可以充分行使其享有的社会监督权利,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产品质量法》第22条规定:“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 。”第23条规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就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建议有关部门负责处理,支持消费者对因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
    ”社会组织主要指各级消费者协会及质量管理协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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