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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老婆前段时间做了个腹腔镜手术,当时手术在手术中医生就暂停了,说他那输卵管右侧输卵管扭曲、增粗、僵硬伞端粘连,左侧输卵管被肠管粘连致密包裹无法暴露,医生术中请我进入手术中,将病情告诉我、我老婆妹妹,考虑双侧慢性输卵管炎,盆腔重度粘连,输卵管功能下降或丧失,术后异味妊娠、输卵管积水或粘连复发,术后仍不孕,可考虑术中行双侧输卵管近端剪断术,可做试管婴儿!期间也打电话我老婆爸爸该怎么处置,他说就按医生的办,所以我在手术室签了要求双侧输卵管结扎手术,他妹妹也签了!现在我老婆病情好了,知道他结扎了不能忍受这痛苦,说怪我们为什么要签字让他做结扎手术。现在他想起诉告我们,现在我就想问你他告我们的话,我们有责任吗(他要我们赔偿他),赔偿情况是什么样的一个情况啊想问你他告我们的话,我们有责任吗(他要我们赔偿他)赔偿情况是什么样的一个情况啊

劳动纠纷 2019-06-28 13:5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要结合手术前的风险告知书,以及手术同意书的相关内容来判断医院方的责任。
    2、在院方有责任并构成医疗事故的情况下,可以要求赔偿,具体赔偿金额要看是否影响了主要器官功能等。
    3、但可以肯定的是,因为鼻子是人脸部器官的重要组成部分,精神损失肯定是要赔的,而且律师费一般也是支持的。
    4、如果过程中,有医生和医院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那即使是正常手术风险,院方也有赔偿义务。
  • 一般来说手术是必须征得家属或者关系人签字才能进行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
    如遇紧急情况,也可以在家属不签字情况下手术。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 1、手术同意书,由患者本人签字同意。本人不能签字或者不适宜签字的,由患者的近亲属签字同意(如配偶、父母、子女等)。
      
    2、手术后果及相关措施未通过上述途径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对手术造成的非医疗需要的损害,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不过,严格来说,手术同意书是否签字与医院是否承担责任之间没有直接关系。即如果医院的医疗行为没有过错,没有给患者造成非医疗需要的损害,即使没有患者签字,也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医院的医疗行为具有过错,即使有患者的签字,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 不能起诉医生,只能起诉医生所在的医院,要求医院赔偿损失。因为医生属于职务行为。
    《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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