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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29日9时58分许,本人驾晋A9LXXX小型汽车在康乐街临时停车,从倒车镜中看到一名交警正在给申请人的车辆拍照,我立即下车向交警承认错误并表示马上驶离,交警说:“那你赶快走呀”。我随即驶离。此过程中,该交警唯一的一句话就是让我赶快走,没有告知要给予本人违规处罚以及处罚依据,更没有当场开据处罚决定书。11月4日我收到太原市交警支队的处罚短信,称本人驾驶的晋A9LXXX“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虽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代码1039)。我找过交警迎泽二大队,答复是我违规停车情节恶劣,因此不能纠正,我找了太原交警支队法制处要求提请行政复议,他们说你这种情况复议也不可能胜诉。我觉得他们说话都没有法律依据,请问我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从倒车镜中看到一名交警正在给申请人的车辆拍照,更没有当场开据处罚决定书。请问我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综合法律 2019-05-27 20:0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违章停车是会受到相应处罚的,停车不能随便停应该停在规定的地方。根据驾驶人在现场与否,对违规停车怎么处罚2016年有不同处罚规定:
    1、现场违章停车处罚,交警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驾驶人立即驶离。一般驾驶人只要快速驶离即可,没有罚款的处罚。如果驾驶人拒绝驶离,驾驶的车辆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交警会对你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2、非现场违章停车处罚,除了进行罚款贴罚单之外,如果停放的车辆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了,交警部门有权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 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对法院强制执行有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
    (一)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相关证据材料;
    (三)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 《国家赔偿法》第九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由此可见,对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并有权要求依法赔偿义务机关予以国家赔偿。
  •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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