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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在厦门一家汽车美容中心店打工,8月里4开始店里新装修广告牌,8月6日我正常上班,在下午的时候,装修公司还在装修,装修公司送来一批装修材料,招牌底部用来封底的彩瓦,送来的时候,装修公司人把送来的彩瓦(片状,长*宽2100mm*920mm,厚度0.376mm)共15片左右,竖立在店门口斜放墙面上,3点50分,刮来一阵大风,把靠墙放的彩瓦吹落两片倒地面上,当时正好在店里没事,看到彩瓦都快要被吹倒了,我赶忙上去扶一把,上前冲过去的时候捡地面上的彩瓦,刚好又吹来大风,把靠墙的彩瓦又垂落了一片倒下来,彩瓦借着风力,刚好插向我的右脚。当时我只穿短裤,人字拖鞋,彩瓦插过来的力量很大,把我右脚动脉割断,脚趾伸肌腱都割断了,店主和几个工友立刻送我去医院治疗,做手术,住院治疗,8月19日出院,到目前医疗费已经花了2.2万,就这个伤害我是找谁来赔偿。店主装修的是一个轮胎品牌广告,轮胎厂委托一家广州的装修公司过来安装的。我在厦门一家汽车美容中心店打工,装修公司还在装修,店主装修的是一个轮胎品牌广告

综合法律 2019-05-20 18:0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治疗工伤期间公司垫付了医疗费的,结算费用中包含了医疗费用的,应当从中扣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符合规定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事故都是突发事件,治疗抢救期间都不可能完成工伤认定,医疗费用一般需要先行垫付,待工伤认定后申报结算。
      公司在治疗工伤期间垫付了医疗费用的,在出院时没有与社会保险机构结算的,在之后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的,社会保险机构与其它赔偿费用一并结算的,支付的费用中包含了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应当从中扣除。
      社会保险机构支付的赔偿费用应当有清单,工伤职工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出具清单核对是否包含医疗费用。
  • 医疗费赔偿标准
    如果结案时,当事人身体尚未康复,确实需要继续治疗,在实践中,继续治疗费用支付的具体操作方法有三种:一是一次性赔偿,即全部计算今后可能发生的治疗费用,一次性赔偿;二是对于今后发生的损失另行起诉,不在本次诉讼中解决,只是确定今后的损失另行处理;三是即使是确定了一次性赔偿,但是如果之后实际治疗所发生的费用超出了一次性赔偿确定的数额,对于超出的部分,受害人有权另行起诉请求赔偿。受害人可以提供医疗机构证明或鉴定结论证明必定发生的治疗费用,要求一并予以赔偿。
  • 既然已经认定工伤,医疗结束之后就可以进行伤残鉴定.然后根据伤残等级给与一定的赔偿.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果和企业解除和同,还可以得到相应的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 在有偿的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只要有过错,并给委托人造成损失,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在无偿的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在一般过失下并不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在故意和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对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所谓重大过失是指一般人对该行为所产生的损害后果都能预见到,而行为人却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致使损害后果发生。由于无偿委托合同,受托人没有报酬,因此,其承担责任相比有偿委托合同要轻一些。
      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无论委托合同是否有偿,都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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