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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农村买房没有过户现在要拆迁了我能得到赔偿吗

拆迁补偿 2019-06-03 08:3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在开发商那里找一下人,是可以更改名字的。在拆迁开始后,房产部门已经将房产证灭籍了。只有动迁协议上有原来产权人的名字,找找人将它该了,以后可以持有改后的动迁协议办理新房产证。
    可以出售,出售的就是你的《动迁协议书》,你们可以约定价格签订合同。可以以“借款合同”等形式签订。等到办好产权证后过户,或者直接到开发商那里改名。
  • 土地买卖没有过户,当事人就不能从法理上拥有该土地,容易引起民事纠纷,因此当事人要尽快办理过户手续。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送。
    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埋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转让须符合上述规定,否则即为非法转让。
  • 当事人可以参看如下资料,具体的补偿数额,应咨询当地的房屋征收管理部门。
    (1)征地拆迁居住房屋,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前款规定的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房屋建安重置价(房屋重置价格)是指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重新建造与被拆除房屋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的全新状态的房屋的正常价格。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不包括房屋的装饰价值。简单说,建造同样的房屋需要多少钱再算上折旧率。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市房地资源局核准的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标准,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2)征地拆迁居住房屋,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未转为城镇户籍的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
    (一)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
    (二)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被拆迁人不得再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给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被拆迁人申请宅基地新建房屋的审批程序,按照国家和本市农村住房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
    (3)拆迁居住房屋,还应当补偿拆迁人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并自过渡期逾期之日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4)拆除居住房屋附属的棚舍以及其他地上构筑物的补偿,按照本市有关国家建设征地的财物补偿标准执行。
    (5)征地农业人口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土地补偿费,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 现在居民购买农村房屋的现象很多很多。只要原房主不反悔,买这种房屋一般不会有什么问题和纠纷。北京宋庄画家村(小区网 论坛)基本上全部是个人购买农村房屋,期间确实出过个别原房主反悔要求退房的纠纷,但经过法院立案受理,法院的一般判决原则是:
    1、原购买合同非法,予以撤销;
    2、购买者须退房,原房主须支付购买者相应的经济损失。原房主惧怕承担购买者的损失赔偿请求,全部都撤回了诉讼请求。换言之,原房主打这种官司得不偿失。从而,事实上法律已经承认和保护了农村房屋购买人的正当利益。为防止原房主反悔,事前做好防范工作,避免相关纠纷,可采取的办法主要有:
    1、在买卖合同之外,再签订一份70年长期租赁合同;
    2、规定一旦原房主反悔,则须向买家支付超高额损失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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