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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工作时间是八小时,过了八小时是不是属于加班?

劳动纠纷 2019-06-11 15:3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 你好!一天8小时,一星期40小时,超过部分都属于加班。工作日的加班费按平时工资
    1.5倍计算,周六日的加班费按平时工资的2倍计算,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按平时工资的3倍计算。你们可搜集并保留平时加班的证据,在单位不给是通过法律途径救济。在一定情况下最好能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 无论是单休还是双休,均无不可,但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超过40小时则为加班,加班就应当依法支付加班费。
    3、单位调整员工工作岗位,应当与员工协商一致;你对单位的行为有权提出异议。
    4、单位如果认为你不能胜任工作,应当提供证据证明。
    5、因个人原因辞职,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辞退(就是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合法的话,单位是否需要则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6、你可以单位违法为由辞职,这样单位一样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 《劳动法》规定,全日制用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上班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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