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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劳动仲裁申请书一个月未接受受理通知书应该怎么办

仲裁 2019-07-06 06:5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公司没有交社会保险,不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确属于劳动争议。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劳动争议的案件是“仲裁前置”这是没有问题的。
    《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研讨会会议纪要》则规定,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欠缴社会保险费或未按规定的工资基数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主张予以补缴的,一般不予受理,告知劳动者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解决。

  • 1、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未签订的应从第二个月起每月支付劳动者双倍的工资,超过一年的,劳动者有权要求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公司辞退你分两种情况,一是在试用期内,如果证明你不符合条件或有重大失误等,可以直接通知你辞退;二是正式员工,提前一个月通知你,即可辞退,若不提前则需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3、劳动纠纷必须先裁后讼,先找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如果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你应提供你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
  • 如果你的权利受到单位的侵害,单位又不能给你补偿。这时候就要申请仲裁:
    一般是:
    1. 不签劳动合同;
    2. 不购买社保;
    3.不按时发工资;
    4.压个人身份证,压押金;
    5.不发加班费;
    6.不办理离职手续;
    7.不按照合同年限补偿等等。
  •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当事人需在一年内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请。下面,关于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事项。   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劳动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   
    一、劳动争议仲裁受理条件:   
    1、符合《重庆市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条件:   
    (1)申诉人是与本劳动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含继承人、利害关系人);   
    (2)有明确的被诉人;   
    (3)有具体的申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4)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的范围和受诉仲裁委员会管辖。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期限: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提报材料:   
    1、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并按被申请人数提供副本;   
    2、与案件争议事实有关的证据资料;   
    3、有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授权委托手续;   
    4、当事人对仲裁主体有异议的,还应提交主体资格的证明资料。   
    三、办事程序:   
    1、当事人应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交申诉书,并按被诉人数提交相应数量的申诉书副本。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对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应即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及时报办事机构负责人审批。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人对《立案审批表》应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5、仲裁庭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6、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及时裁决。   
    7、仲裁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一裁终局的之外,应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裁终局的,劳动者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只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四、办理时限: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从组成仲裁庭之日起45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报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最长延期不得超过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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