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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中止后两年内双方未就恢复保险合同效力事宜达成协议的,超过合同中止期的保险人对该合同应该采取的处理方式是什么

保险纠纷 2019-06-17 18:1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人身保险的
    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从这条规定中可以明确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是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人,由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必须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
  • 人身保险合同的种类:
    1、人寿保险合同
    人寿保险合同是以被保险人的死亡或生存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合同。人寿保险的基本内容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或生存到一定的年龄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给付保险金。
    2、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或残疾为基本保险责任,可附加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需要医疗或收入损失的保险责任。
    3﹑健康保险合同
    以被保险人因疾病需要医疗或造成残疾或收入损失等为保险责任的人身保险合同。
  • 保险合同的无效的:
     
    1、合同主体不合格。
     主体不合格是指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保险代理人等资格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2、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
     缔约过程中,如果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方式致使对方作出违背自己意愿的意思表示,均构成缔约中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3、客体不合法。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则其订立的保险合同无效。
    4、内容不合法。
    如果投保人投保的风险是非法的,如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均导致合同无效。
  • 保险人除了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外,还具有依法拒付保险金的权利。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保险人有权拒绝给付保险金:  
    1、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保险人不承当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过,如果投保人已交足了2年以上保险费,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在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中,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应退还保险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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