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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异,父亲在世,父亲将房子转给我,交了一万块税钱,如子女不与父亲随姓与母亲随姓,父亲是否有权力将房子要回或起诉要房,子女姓名改后,房子是否属于子女个人财产?麻烦律师了父母离异,父亲将房子转给我,是否有权力将房子要回或起诉要房,子女姓名改后,房子是否属于子女个人财产?

继承 2019-07-05 20:2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继承权是和赡养义务联系在一起的,孩子必须要尽赡养义务,才能有继承权。他虽然改姓,但他们是亲生父子的关系是无法改变的。这不会受到影响。只要赡养就能继承,但如果没有赡养,且另有赡养人或另有遗嘱的,则无权继承。
    比如孩子父亲再婚,另有子女赡养,而前子女也并没有赡养老人,那么前子女是没有继承权的。遗产按照继承法顺序,由再婚配偶和子女分配继承。
  •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法律赋予赠与人撤销权的原因是赠与合同是一种单务、无偿行为。
    在赠与合同已经成立的情况下,也允许赠与人因某种事由撤销赠与,这也是赠与合同与其他有偿合同的显著区别。本法将赠与合同规定为诺成合同,加强了对受赠人的保护和对赠与人的约束。
    如果绝对不允许赠与人撤销,则对赠与人过于苛刻,也有失公允。
  • “在离婚协议书当中,写有一切财产归女方所有,一切财产都包括什么”:
    (1)如果没有明确列举的话,一般会推定为指导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即:在结婚后夫妻双方取得的所有财产(而且是没有约定过夫妻财产归属的特殊约定时,如果有约定,应以约定的归属处理)。
    (2)但是,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不在这个约定的范围之内,仍然应归男方所有。
  • 这里涉及到民法理论中物权和债权的关系。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个人名义购买房产之后即成为产权人,对于其所购房屋依法享有所有权权益。其用于支付房款的银行按揭贷款,实际上是与银行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
    虽然从表面看,婚后另一方参与还贷的行为也为房屋产权的取得在做贡献。但从法律层面来分析,婚后双方共同还贷仅仅是在偿还银行的债务,与房屋产权的归属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并不改变房产作为个人财产的性质。
    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偿还的贷款属于其个人债务,对于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另外,婚前和开发商签定购房合同,并且已经付首付款,这可以作为拥有该房产的证明,而房产证只是拥有产权的标志,即使没有办理房产证,该房子依旧是其婚前个人财产。
      现不再承认夫或妻一方的可经过一定时间而自动转化为。因此,在婚后没有就该房屋的所有权达成新的约定,当不再存续时,房屋的产权没有变动,程女士仍是该房产的合法所有人,不因婚姻关系的缔结或解除而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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