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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当事人于2014年7月,签订一份土地转让协议,转让费950万元,前期付给650万,后期的300万欠到现在,中途与当事人多次追要,没有结果,在2015年11月10日,我与他签订一份欠款协议,后期他入狱一直联系不上,请问我的后期款项如何追要,欠条超过两年会不会作废,如何延长期限,签订一份土地转让协议,我与他签订一份欠款协议,请问我的后期款项如何追要,如何延长期限

合同纠纷 2019-06-27 13:5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债权人自行向债务人催讨债务,如果债务人自愿提前偿还的,当然可以。
    2、如果是通过法院诉讼来处理的,则因债务偿还期限尚未期满,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前偿还债务的请求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但是,如存在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偿还的情形的,则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在约定的还款日期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
    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如果欠条上约定了还款期限,超过2年未起诉,就没有诉讼时效了。但并不代表法院不受理,只要对方不提时效抗辩,那么法院就应当依法判决。而且就算对方提了,你也可以主张欠条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也就是说你一直在催要欠款,并未怠于行使债权,那么法院依然有可能判决你胜诉。
  • 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欠条注明的还款日期(09年2月)开始计算。如果超过两年,其中没有催要过、对方没有答应还款、债权人没有去法院起诉,那么诉讼时效就已经超过了。 所以要在2011年2月之前主张这块属于自己的权利, 如果您对该问题的答案满意请采纳为最佳.谢谢
  • 债权转让可以是三方当事人之间重新签订欠条,也可以是债权人给债务人一个债权转让通知书,通知书要写明债权人、受让人以及债权的相关信息。 两种方式都是可以的,是合法有效的。
    在债权转让的时候,不需要考虑债务人的观感,因为债权转让只需要对债务人通知到,就发生法律效力了,不需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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