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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11年9与21日,债权人程某与债务人姜某在不同时间分别找到王某与李某,请求为其提供60万元借期为壹个月的担保,还款期限为2011年10月20日,合同签订时间为2011年9与21日,担保人在该借款合同担保条款处分别签字。借期届满后债务人说该款已归还,债权人未追索。同年12月底,债权人在债务人隐匿后诉于法院,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2012年2月未传唤债务人,庭审时担保人发现原合同还款期限涂改为2011年11月20日,合同签订时间为2011年10与21日,借期仍为大写“壹个月”,且只有50万元和5万元的银行流水,担保人提出修改后的合同是借期届满后新合同,且质疑60万元借款的真实性。2013年初债务人归案后出具证词,证明当时与债权人约定提前扣除5万元利息后,找担保人签字,届满后隐瞒担保人修改原合同,到债权人家中两次支付利息10万元。本案有两种不同观点,争议的焦点是新旧合同。观点一是主合同变更的还款期限仍在担保人的保证期限内,担保人依据原来的担保合同,仍然需要承担担保责任。借款数额未变化,借款期限的变化不构成新的法律关系。法律依据是《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观点二是主合同变更以后,原担保合同赖以存在的基础完全改变了,由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涉及到担保人的主要利益所在,还款期限的扩大致使债权期限扩大,会影响债务人实际的财产状况,也会影响债务人的债务清偿能力。主合同延长还款期限,客观上增加了担保人的风险。所以主合同变更后,未取得担保人书面同意的,原有的担保合同失效。法律依据是《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六条第二款“借期届满,债务人未偿还欠款,借、贷双方未征求保证人同意而重新对偿还期限或利率达成协议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其他 2015-05-22 18:44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你好,请将你的案情说清楚!
    【追问】请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与《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六条第二款冲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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