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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未婚的女人,几个月前经朋友介绍认识,但是他一直隐瞒了自己已婚并有孩子的事实,后来被我发现他已经有家庭的,就那个时候发现自己怀孕了,我要求分手,他不同意,而且不承认自己有家庭,我强烈要求见父母可是他各种理由推脱我,后来我没有办法自己去医院把孩子给做了,现在他想要回之前他给我买的手机,一直再纠缠我,我怕东西还给他以后,还会再来纠缠我,我现在不知道怎办维护自己的权益,我可以走法律程序吗?他不同意,现在他想要回之前他给我买的手机,我可以走法律程序吗?

离婚 2019-09-18 05:3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未婚生女,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所生的儿女,和婚生子女一样,有同等的法律权利。
    如果双方分手,不用办理离婚手续,直接分开即可。
    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应承担一半的抚养费。
    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和子女抚养,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就财产分割和孩子抚养可以向法院起诉。
    对于彩礼,应认定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予,现双方按习俗办理了婚礼,实际在一起同居,是不用再退彩礼的。
  • 分手费,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所以大多数情况下,这种行为都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那么,分手时一方索要分手费合理吗?但是对于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1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根据上文提到,如果长期同居对共同财产但是要分割,如果没有形成同居关系,单纯的索要分手费是不合法的,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因为我国婚姻法提倡婚姻、恋爱是自由的。所以分手时一方提出的分手费是不合理的。
  • 夫妻一方不同意离婚的,另一方可以到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审理认为夫妻感情破裂的,会准许离婚;没有破裂,尚有和好可能的,不准离婚。另外,女方在外与人同居怀孕的,属于离婚中的过错,男方可要求其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如果女方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且怀孕的,涉嫌构成重婚罪,男方可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直接到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追究女方的刑事责任。
  • 如果没有特殊情况,法院会对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婚姻法》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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