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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一名高三学生,在外面租房子住,没有签合同的,去年住了一年,今年六月份交了下一年的定金,四百块钱,租的是套房,有一个同学搬走了,租不了,我们就都搬走了,搬的时候她儿媳妇在,也同意我们搬走了,我们搬走之后,还有电磁炉热水壶没带走,他就强行扣留,并要求我们赔钱,把下一年的房租给他们,她老伴在我们放假的时候就去住院了,现在赖在我们头上,说是我们原因,而且还来学校闹,给我们学习和生活造成了影响,这一年里,大门钥匙不给我们,说进来就进来了,一点隐私都没有,我们应该怎么办?没有签合同的,今年六月份交了下一年的定金,把下一年的房租给他们,大门钥匙不给我们,我们应该怎么办?

合同纠纷 2019-06-13 11:1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房屋买卖不破租赁下的买卖合同,在租金未支付的情况下,签订买卖合同后,租金该交予买方还是卖方?
    签订买卖合同后,房屋的归属权就转给买方了,租房只有房屋使用权而无所有权,所以租金给与买方。
    此处应注意合同签订时间,和租房到期时间。租房到期在合同签订前,租金属于卖方。
  • 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投诉,责令用人单位改正
    《社会保险法》第86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以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社会保险法》第83条规定,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订约定金的设立是为了担保主合同的签订。其特点是:
    1)订约定金法律效力的发生与主合同是否发生法律效力没有关系。
    主合同指租赁合同。也就是说,承租人虽然没有与房东签租赁合同,但并不影响所交的定金的法律效力,这两者不存在共存亡的法律关系。
    2)订约定金的法律效力自当事人实际交付定金时就存在,在其所担保的订约行为没有发生时,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当事人就要实施定金处罚。
  •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房屋买卖应当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的,买卖协议无效。定金合同从出具定金手续时已经成立了。
    是否可以要求返还,依据定金法则来处理
    如果出卖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则房屋买卖合同履行不能,定金返还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只是对这个损失的举证比较困难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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