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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专业做医疗事故纠纷的律师吗?事情发生在老家,许昌襄城,我现在在郑州,我弟媳,年龄28岁,2017.12.16进县私立医院待产二胎,检查一切正常,入产房待产。约第9个小时,医院突然通知孩子胎心弱,需立即转破腹产。根据次日复印出来的病历显示,孩子出生已没生命迹象,大人子宫爆裂,经手术保住姓名。后来转院到省级人民医院,再次大出血,子宫切除,不能再生育。 医院方一直在积极协商,现在咨询根据现状(1.孩子没了2.产妇子宫切除不能再次生育),我们应提出多少赔偿金额合适?医疗费光在省人民医院都花了四五万,有专业做医疗事故纠纷的律师吗?医院方一直在积极协商,我们应提出多少赔偿金额合适?

医疗纠纷 2019-05-25 10:1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第四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七条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第四十八条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第四十九条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 医疗事故需要搜寻哪些证据进行保存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后,以下部分病历(主观病历)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
    1、病程记录,是指继住院病历(又称为入院病历、入院记录、入院志或住院志)之后,对患者病情和诊疗过程所进行的连续性记录,包括首次病程记录、转科或手术之后的病程记录、交班、接班记录、转科记录、阶段小结、抢救记录以及没有单页会诊单的会诊意见等,什么叫非法行医 。
    往往是管床的住院医师书写;
    2、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也记录在病程记录中,包括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及主任医师查房记录,甚至还有医院领导的查房记录;
    3、会诊记录,往往有专页单独记录,即治疗科室邀请本院或外院有关科室医师进行会诊的记录,记载名称不一,有的称为会诊记录,有的称为会诊单,没有专页单独记录的会诊意见即记录在病程记录中;
    4、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是指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召集有关医务人员对确诊困难或疗效不确切病例讨论的记录,可以记载在病程记录中,也可是专页;
    5、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是指在患者死亡一周内,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对死亡病例进行讨论、分析的记录,有专页单独记录。
  • 医疗事故纠纷处理模式:  第一种方案为人民法院独家处理模式。即所有的纠纷案件均由人民法院处理。其理由是,医疗事故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对有关侵权赔偿问题,属于民事诉讼法调整的范围,我国法律没有授权其他机关处理,故只能由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处理,其他机关均无权处理。
      第二种方案为人民法院、卫生行政机关双轨处理模式。即发生医疗事故纠纷后,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也可以向卫生行政机关请求处理。其理由有五:  第一,医疗事故所引起的侵权赔偿问题,虽然属于民事诉讼法调整的范围,医疗事故纠纷应当由人民法院处理。
    但是,全国各级法院每年要受理上百万件民事纠纷案件,所有的医疗事故纠纷均由法院处理,确实工作量太大,法院难以承受。  第二,按照司法程序处理医疗事故纠纷程序十分复杂、处理时间长,不如行政程序便捷。
    完全按照司法程序处理,不利于及时解决大量的医疗事故纠纷。  第三,处理医疗事故纠纷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卫生行政机关熟悉医疗技术专业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完全有能力及时、正确地认定事实并作出公正的处理决定。
      第四,采取双轨制,当事人选择卫生行政机关先行处理后,对卫生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使卫生行政机关处理不公,还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得到救济。
      第五,近几年,我国也正式采取这种模式处理医疗事故纠纷,绝大多数医疗事故纠纷都得到妥善的解决。发生个别卫生行政机关处理不公正的案件,也通过司法程序得到纠正。  第三种方案为人民法院、消费者协会双轨处理模式。
    即发生医疗事故纠纷后,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消费者协会处理模式。具体理由是:首先,卫生行政机关与医疗机构具有隶属关系,卫生行政机关常常站在部门利益之上,偏袒医疗机构.该认定事故的不予认定,赔偿数额明显低于民法通则规定的标准。
    其次,医疗事故纠纷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范围,根据该法的规定,消费者协会具有调解处理该项纠纷的职能;再次,由消费者协会处理,可以避免部门保护,有利于作出公正的处理决定,从而使医疗事故最终得到妥善解除。
  • 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疗卫生、预防保健、医学美容等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企事业法人或机构的纠纷,目前中国的医疗纠纷是特别不好处理的事情。
    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认为另一方(或多方)当事人在提供医疗服务或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时存在过失,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但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所争议事实认识不同、相互争执、各执己见的情形。
    广义的医疗纠纷包括医患双方发生的民事纠纷(民事赔偿等)、行政纠纷(行政处罚等)、刑事责任(医疗事故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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