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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2司申请了一笔贷款包利息78000。每个月还利息1875.5月份因为自己身体原因。流产住院未及时还当月利息。逾期费用一天百分之1.每个月19号扣利息。24号当天晚上把我车子拖走。就给我发了一条短信。晚上八点10分发的。20几分我打电话表示马上存钱。让他把车开回。托车师傅表示已快到福州。车贷公司的经理表示不可能。后面我问费用是否还要扣。或者到期去福州一起结清没有回我。后面我在医院住院。这事情也就搁置。出院的时候对方打电话给我。说在不交利息。就把我车处理了。12号的时候我把利息存了。对方叫我多交900的拖车费。要不然还是算逾期。今天到期。对方叫我多付两万的逾期费用滞纳金是否还要扣。说在不交利息。对方叫我多交900的拖车费。还是算逾期。

房产纠纷 2019-06-28 12:3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合同对违约责任有约定的,按约定进行。如果违约金过高,可请求法院给予变更。 如果你们有类似“如果银行贷款不能办下来,购房合同不生效”的约定, 则不用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你明确向售楼员提出退房,最好用书面的,以后你也可以有证据证明你已提出退房申请,不然的话对方拖延的时间的违约金也要你支付,你就吃亏了
  • 关于借贷利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同时,利息不得计入本金计算复利,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利滚利”、“驴打滚”,超出部分的利息和复利不受法律保护。
    因此,借款双方协商的利率不但要合理更要合法,所以利息超过多少不受法律保护呢,上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已经给了明确的回答: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
  • 贷款行会依法催收到期贷款,按照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抵押或质押合同)的约定,将向法院起诉,法院会采取财产保全等措施,包括冻结贷款人以及贷款担保人的所有银行帐户上的存款,查封已抵质押的财产等。判决下来后,会依法强制执行(扣划存款,拍卖抵质押物等)财产以清偿银行的贷款损失。
    具体包括: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逾期利息和罚息,以及由此产生的一切诉讼费用,处置抵押(质押物)物变现时产生的相关费用等。
  • 民间货款年利率不超过24%为合法.
    如到期未还借款,债权人不能自己变卖,必须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拍卖抵押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担保法》第五十三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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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还要扣。说在不交利息。对方叫我多交900的拖车费。还是算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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