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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06年9月27日因买房按揭在休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15万元,合同确定借款期限自2006年9月27日至2016年9月27日,共10年。2013年5月,本人在申请汽车金融购车时,汽车金融公司查到本人的个人信用严重不良,不给予房贷。因此本人到休宁县中国人民银行申请查询个人信用记录,发现有一条不良记录(2006年9月28日安徽休宁农村合作银行发放的150000元(人民币)其他贷款,2011年9月28日到期。截至2013年4月,余额63580,逾期金额63580。最近5年内有20个月处于逾期状态,其中17个月逾期超过90天。)其后,本人找到休宁农村合作银行信贷部,信贷部人员说是因为银行在上软件系统管理时批量导入信息时没有严格校核造成差错,将贷款期限10年错误的维护成了5年,因此造成系统自动认定本人的贷款自2011年9月28日后全为逾期状态。通过初步了解,无法修正本人的信用。请问,我该怎么办呢???合同确定借款期限自2006年9月27日至2016年9月27日,不给予房贷。我该怎么办呢?

离婚 2019-05-27 08:4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一。贷款到期和没有按合同按时还清利息,在银行征信系统中自动产生不良记录(黑名单),今后凡是对信用有要求的交易单位,都会拒绝其申请(比如各种贷款,办信用卡等)。  二。
    贷款到期后信用社会向贷款人催还,如你拒不还款,信用社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后可对贷款人执行,在执行期间贷款人没按规定还款的话,法院可以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为由,将贷款人依法拘留,甚至可以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你仍然有义务归还这笔贷款。
      信用社在贷款人没有抵质押担保的前提下,发放大额信用贷款,当事人轻则要受行政处分,重则要追究刑事责任。
  • 如果贷款人因为种种问题而还不上银行贷款,银行会对你以及你的贷款担保人做出以下动作:
      
    1、对房产进行拍卖,所得款项用于其债权的实现。
      
    2、如果有担保人,向担保人追偿。
      
    3、将你、公司列入黑名单,上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4、对公司进行诉讼,判决生效后申请强制执行公司其他财产。
      
    6、对公司的债权申请代位执行。
  • 房屋租赁合同应当不受房屋买卖的影响,但是有例外:即是“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按揭贷款买房相当于买了房子后又用自己的房子做抵押给向银行贷款,即设定了抵押权。
    如果房东还不上贷款银行要对房屋实现抵押权的话,那么你只可以要求向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了。
  • 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归还借款时,应当证明的事实包括两个方面:

    1、双方就借贷法律关系达成合意;
    2、出借人实际向借款人交付了出借款项。
    出借人能够提供真实完整的借款凭证的情况下,一般应可以推定其与借款人之间达成了借款合同关系的合意,并且实际履行了款项交付义务。其次,双方当事人之间无论是否签订了书面借款合同,都可能对借款的实际交付未保留完整证据,特别是借款通过现金交付的情况下,出借人往往只能提供借款合同或者借据、收条、欠条等证据,证明款项已经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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