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17号签订的购房合同,购买方式是按揭贷款,合同总价61万元整,买方已支付定金3万元,中介手续费6100元,按揭手续费5300元,现在卖家不想出售该房产,卖家给出的理由是合同的最后一条,合同原文【如因买方个人原因问题,在2017年4月25日之后,买方没收定金合同自动作废。】卖家认为4月25号之前必须拿到银行的同贷书,不然就算买方违约,请问这点有根据嘛???贷款同贷书是5月2号拿到的。??合同第二条第7项原文【自按揭贷款银行同意办理乙方按揭贷款后甲乙双方必须在2017年5月10日前办理过户手续,并到有关部门交税取证办理该物业按揭抵押登记手续。】请律师们站在法律的角度分析下,如果卖方不愿意过户可以起诉卖方违约嘛?违约赔偿改如何计算。请求律师们帮忙分析问题补充:私聊无果,对方拒绝履约合同,也不给支付违约金和损失赔偿,因此打官司所有产生的诉讼费,律师服务费都是输的一方承担吗?赢的一方需要承担什么费用呢。麻烦给予分析!并到有关部门交税取证办理该物业按揭抵押登记手续。如果卖方不愿意过户可以起诉卖方违约嘛?也不给支付违约金和损失赔偿
合同纠纷
2019-06-06 2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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