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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未婚生子 现在分手了 孩子户口怎么上

离婚 2019-06-05 15:2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婚生子与非婚生子,我国法律都是平等保护的,在孩子成年之前,亲生父母任何一方都有抚养的义务。
    至于孩子的抚养协议,建议您最好是立一份,把日后可能产生问题的事情协商清楚,只要有本人签字、手印一类的,无论是否公证都是有效的。
    万一产生纠纷,申请认定或诉讼的时候,协议有约定的以协议为准,无约定部分按夫妻双方各负担一半处理。如果有一方确无经济能力的,另一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 《婚姻法》第37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在处理子女抚养费问题时,以离婚夫妻双方的自愿协商为首选,只有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才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在审判实践中,对非直接抚养方承担子女抚养费和教育费问题处理时要注意下列问题:

    1.子女抚养费数额的确定标准

    根据《婚姻法解释
    (一)》第21条的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
    一、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根据《子女抚养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1)有固定收人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人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人的50%。
    (2)无固定收人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人或同行业平均收人,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婚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可见,子女的抚养费可以变更。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出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子女可以根据需要提出增加抚养费,给付的父或母也可以根据实际负担能力提出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给付义务。父母要求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给付义务的情况一般有:
    (1)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且有抚养能力;
    (2)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或劳动教养,没有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了经济能力,则应当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
    (3)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继父或继母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原有给付义务方所承担的抚养费数额可以适当减少或免除。如果继父或继母不愿意负担的,则生父或生母仍应按照原定数额给付抚养费。
  • 非婚生育婴儿申报户口  
    (一)《出生医学证明》上父母登记齐全的凭:  ①《出生医学证明》;  ②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  经管段民警调查核实后,随父或随母登记落户。  
    (二)对《出生医学证明》上只有父母一方登记的凭:  ①《出生医学证明》;  ②父母一方《居民户口簿》;  经管段民警调查核实后办理。  
    (三)《出生医学证明》上没有明确母亲或父亲,要求随未明确的父亲或母亲申报出生登记的:  ①凭有权部门出具的《亲子鉴定证书》;  ②父亲或母亲《居民户口簿》;  经管段民警调查核实后办理。
  • 未婚生子涉及情况很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未婚生子怎么上户口
    一、补办结婚证
    二、补办准生证。
    三、缴纳缴纳社会抚养费
    因为你这个是属于非法生育孩子,孩子的出生日必须在两人去民政局合法登记结婚日前,并且去计划生育办公室领取准生证,否则就是违法。 不管你是不小心还是法盲,反正你想要给孩子上户口就一定要过计划生育办公室这个关口,就必须要罚款,否则孩子就一辈子就是黑户口,不能享受国家给予的政策享受,比如免费打预防针,日后报名上学也是问题。
    罚款的标准是,以两个人年收入高的那方为准线,三至六倍的罚款,就高不就低,也就是不考虑收入低的那方任何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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