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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纠纷的答辩状可以在当时开庭才提交可以吗

离婚 2019-06-04 11:0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离婚案开庭后, 

    1、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2、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3、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2)《婚姻法》(2001修正) 第十九条 【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 1、房子和车子,如果是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的,就看登记在谁的名下;如不是夫妻一方财产,则属于共同财产,一般是对半开。
    2、一般实践中,房子会判给一方,由得到房子的一方给予对方响应的货币补偿,究竟判给哪一方,会看双方的住宿条件而定,如果都差不都,判给女方的可能性大一些。
    3、车子与房子类似,根据实际需要,如一方有驾照,另一方没有,会判给有驾照一方,由得到车的一方给对方一定的货币补偿;
  •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 范本:
    1.标题:写“民事答辩状”或“答辩状”。
    2.当事人栏:标题之下,直接列写答辩人的基本情况。列答辩人姓名,性别,民族,住址、电话等。
    3.案由部分,主要写明对原告某人为什么案件进行答辩。如:“答辩人因原告XXX提起XXXX(案由)诉讼一案,现答辩如下
    4.答辩请求,提出自己的答辩意见。例如答辩请求:不同意离婚
    (二)事实和理由。 这是答辩状的主体部分,或者说是关键部分。大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就事实部分进行答辩。对原告诉状中所写的事实是否符合实际情况表示意见。
      2.就适用法律方面进行答辩。
      3.针对之前答辩请求进行呼应。强调自己的答辩请求,引起法院的重视。
    (三)尾部和附项
    1.致送机关,分两行写:此致XXX人民法院
    2.右下方写:答辩人:XXX(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年、月、日。
    3.附项:写明:(l)本答辩状副本X份;
    (2)证物或书证XX(名称)X件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张某某,男,汉族,19**年月 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区##住宅区##单元##室,身份证号:36************,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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