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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个侄子今年18岁!在一所元江的技术学校上学!和一个同学发生打斗!双方都未造成伤害!后老师来调解!在调解过程中被对方突然袭击脸部!造成脸部左眼下部骨折!后来去医院检查和医治!对方家长未履行责任!也不陪偿!也没付医疗费!据说这家人在当地有些势力!所以目中无人!最后没办法只好打官司上法院!找的也是当地律师!上的也是当地法院!最终连同学校一起告上了当地法院!由于我侄子家是边远乡下人!也不懂!最后打完官司等待判决!现在2个多月过去了!也没什么音讯!问律师律师说法院宣判书没下来!他也没办法!关键是律师费在打官司时就已经结了!所以现在问这个律师!律师的服务态度也没之前那么好了!至今我侄子都闲置在家没上学了!等待判决!这件事的起因:是我侄子的同学让他扫地!没去扫就发生了打斗!请问现在这种现象正常吗?法院一般受理这种案件最迟多久就应该判决下来?如果这里面真的存在弊端!那我应该怎么办?对方家长未履行责任!请问现在这种现象正常吗?法院一般受理这种案件最迟多久就应该判决下来?

离婚 2019-06-21 13:1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有以下几种办法:
    1、向当地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要求调解。
    2、向医院上级卫生局医政科投诉。
    3、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诉讼。
    另外,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尸检一般是不会确定医院有没有责任的,只会对死因进行认定。
    只有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或者是医疗损害鉴定方能确定医院是否承担责任。
  • 任何离婚请求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的情形:  
    (一)调解和好,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二)原告自动撤诉,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三)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四)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 《侵权责任法》第38条至第40条明确规定,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了人身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对于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学生受到损害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 医疗事故概念与民法上医疗过错概念并不等同,前者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承担法定责任的前提,后者则从民法侵权理论中的过错原则引申而来;从逻辑层次上看,前者内涵远小于后者,因此构成医疗事故的,必然存在医疗过错,而构成医疗过错,则不必然构成医疗事故。尽管《条例》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仅仅是处理医疗事故的特别规定,其适用的范围仅限于医疗事故而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如果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是患者的生命或者身体健康因为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受到损害,则属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纠纷,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
    由医疗机构对患者受到的损害承担医疗过失致人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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