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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如果企业经营不善变相裁员,然后裁掉之前以涨工资为员工购房政策的员工,可以起诉公司吗

劳动纠纷 2019-05-22 08:2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你可以去劳动局咨询,劳动纠纷案件应该先经过劳动仲裁机构仲裁。
  • 企业经营不善实施合法裁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企业符合以上情形,并经一定程序的,为合法裁员,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争议的,属于劳动仲裁范围的,用人单位是有权通过劳动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作为劳动者,也可以依法适用相关法律规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不是说用人单位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就等于没天理。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一条 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公司裁员需要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来处理。如果不属于公司可以裁员的情形或者裁员程序上违法,那么你可以主张违法解除之赔偿金,该等赔偿金标准为经济补偿金的二倍标准,也就是公司应该给你支付两个月本人工资的赔偿金。
    如果属于合法解除的,只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为你本人工资的一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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