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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十年,已付三年租金,现在租金拖延不付,这种情况合同是不是可以算解除了?合同中没有说明这种情况

合同纠纷 2019-06-26 23:34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签订涉外经济合同条款,各国法律要求不一,有的要求较详细,有的允许保留待将来达成议的条款。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合同一般应具备以下条款。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国籍、主营业所或者住所;
    (二)合同签订的日期、地点;
    (三)合同的类型和合同标的种类、范围;
    (四)合同标的技术条件、质量、标准、规格、数量;
    (五)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
    (六)价格条件、支付金额、支付方式和各种附带费用;
    (七)合同能否转让或者合同转让的条件;
    (八)违反合同的赔偿或其他责任;
    (九)合同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法;
    (十)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以上这些条款一般应当具备,而不是必须具备的强制性规范。但合同条款订的完备些,对保障合同的履行非常重要。一旦发生争议,就可以根据合同条款,判明是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而该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
    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租赁合同对于承租人的效力之一就是支付租金。租金是租赁物使用收益,支付租金是承租人应对出租人承担的主要义务。承租人应当按约支付租金,如果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租金或者延迟支付租金,就构成违约。
    但出租人解约前应先行使催告权,要求承租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支付。如果承租人仍逾期支付,出租人才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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