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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每年3月支付这一年的租金。但实际上双方私下并未有租金的收受,这也是双方一致的意见。现在是合同的第三年,出租方以承租方未支付租金为由,发出解除合同通知。想问一下,出租方的行为该如何判定?有效吗?

其他 2018-07-27 11:3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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