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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房屋购买签订合同后按时交付首付款办理按揭手续,期间银行方面多次承诺能按照优惠利率给予贷款,但是等到半年后才通知由于额度问题无法按照约定贷款,只能提供基准利率的房贷,此情况下如果我选择终止房屋购买合同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么?期间银行方面多次承诺能按照优惠利率给予贷款,但是等到半年后才通知由于额度问题无法按照约定贷款,此情况下如果我选择终止房屋购买合同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么?

银行 2019-06-20 08:5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实行双轨制,除过错责任外,在某种情形下还实行无过错原则。当事人违约,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承担责任的,也要承担违约责任。  构成法律责任的要件,一般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而违约责任按《合同法》的规定,只要“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就要承担违约责任,无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除了不可抗力可以免责外,都应承担违约责任。  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  
    1、继续履行。一方当事人在拒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有某些不适当的情况下,按照另一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即为继续履行。  
    2、采取补救措施。债务人在履行合同有某些不适当或者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可以采取补救措施,实现合同目的。  
    3、停止违约行为。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其停止违约行为,违约人也应当主动停止违约行为。依诉讼程序,人民法院有权有责令违约人停止违约行为。  
    4、赔偿损失。在民法上包括违约的赔偿损失、侵权的赔偿损失及其它的赔偿损失。这里的赔偿损失,是指违约的赔偿损失,它是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而对另一方当事人造成财产等损失的赔偿。  
    5、履行定金罚则。定金,具有惩罚性,当事人订有定金合同,若违反主合同,则应履行定金罚则。如付定金人根本违约,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人根本违约,双返还定金。
  • 买二手房,因为银行的政策不能贷下款,造成不能买房算违约。在实践中,会根据按揭办不下来的原因分情况进行处理。在审理合同纠纷时,法院一般会优先适用合同中的约定。因此,合同中对贷款不批的违约责任由谁承担的规定是最重要的依据。
    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按照下面的原则处理:
    1、购房者的原因:如果购房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或者购房者的信用记录不好造成银行不予批准贷款,购房者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2、开发商的原因:如果开发商销售未具备销售条件的房屋,即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销售不具备使用条件的现房,银行审查时发现这种情况是不会批贷款的,此时购房者可要求开发商退还首付及定金,并要求开发商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
    3、非买卖双方的原因:如是银行的原因,致使银行按揭贷款延期、贷款金额减少或者不能办理,双方一般会有补充合同或者协议,约定由购房者选择,要么由购房者在某个期限内补交购房款,要么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逾期不补交购房款的,开发商有权解除合同。
  • 逾期付款违约金及利息,在合同中或判决、裁定书中会有支付时间,违约金及利自的计算方式与额度、违约金支付标准利率的比率约定或判裁定项的,计算时间从到期的次日开始计算。有的合同或判决裁定也会约定或判决裁定计自起始日期的。
  • 房屋租赁合同期限:
    《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因此,房屋租赁合同包括续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均为20年。 
    1、房屋租赁合同期限最长20年,是指当事人每次签订的租赁合同所约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并非指数次签订租赁合同或者数份租赁合同的总租赁期限不能超过20年。
    2、房屋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续订租房屋赁合同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3、房屋租赁期限超过20年,并非整个租赁合同无效;而是超过20年部分租赁期限无效,也就是租赁期限按20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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