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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丢失,我是收件的快递员。快递单号无记录。但是不清楚是在我或者本区站点那个环节出错了。但是站点老板要求我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才做这工作不久,没合同,也没说明丢失货物需我承担全部责任。这是总公司和其他公司签订的长期合同。公司也受益了。难道无意中丢货,我也该承担全部责任吗?快递丢失,但是站点老板要求我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没签合同,我也该承担全部责任吗?

交通事故 2019-07-02 17:0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首先,快递公司肯定是有责任的,因为一旦将货物交给快递公司并缴纳相关费用,承运合同关系就已成立。快递公司有义务在约定的时间内将货物准确无损地送到指定地点并交给指定收货人,否则构成违约
    从本案事实来看,是因为快递公司将货物送错了地址而造成的纠纷,快递公司显然应承担违约责任。 其次,可以与快递公司协商解决,若协商达不成协议,可以由托运人起诉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再次,你不具备起诉的主体资格,因为你没有与快递公司形成合同关系。
  •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快递中途消失,消费者如何从快递公司获得赔偿?
    快递中途消失,并没有送到买家手中,快递公司或快递员需要承担快递丢失的责任,在快递的运输流程中需要先了解快递的丢失点在哪里,不同的丢失点有不同的责任人。
    1、快递取件后丢失,未扫描的订单由收件员负责赔偿。
    2、快递扫描分拣后未发出或者未到中转网点丢失的,由发件网点赔偿。
    3、快递在中转网点丢失的由中转网点赔偿。
    4、快递到达目的地后,扫描分拣后丢失的,由目的的网点赔偿。
    5、在快递派件途中丢失的,由快递送件员赔偿。
  • 您好!没有进行报价的,快递公司也应该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第四十七条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 快递邮件丢失后如何索赔的问题,目前市内的这些快递公司虽然有工商执照,但大都不挂牌,依靠电话联系上门服务。尽管这些公司的价格比较低廉,但这些公司大多没有固定办公场所,经营过程不规范,快件积压的现象时有发生。
      调查发现,一些民营快递公司,都有“保价”业务,只是收费和赔偿方式各不相同,没有统一标准。目前市内的这些快递公司虽然有工商执照,但大都不挂牌,依靠电话联系上门服务。
    尽管这些公司的价格比较低廉,但这些公司大多没有固定办公场所,经营过程不规范,快件积压的现象时有发生,邮寄物品的安全和时限都很难保证,一旦丢失基本无法查找,消费者受损失后索赔无门。
      司法实践:邮件丢失后如何索赔?这在我国各地的司法判例中并不一致。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是因为我国法律之间有着不一致的地方,有冲突。以邮政信件丢失后的民事赔偿而言,《民法通则》是采用填平式的赔偿原则,即损失多少赔偿多少;而《邮政法》采取的是有限赔偿的原则,在国务院规定的赔偿标准内进行赔偿。
    EMS特快专递邮件使用须知规定:“未保价邮件如发生丢失、损毁或短少,按邮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赔偿。”我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指出“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在审判中,有的法院依据《民法通则》,也有的依据《邮政法》。  在各地审判实践中也一直有两种差异很大的判决。有的法院认为,快递公司的《契约条款》是格式条款,其实质是减轻自身责任,侵犯消费者的利益,这种格式条款应当是无效的,快递公司应当按照客户的实际损失赔偿;但也有的法院认为,快递公司的《契约条款》不是格式条款,其理由是,《契约条款》中已经提供了交寄货物“保价”这一方式,客户如果觉得货物重要,完全可以通过保价的方式来消除风险,因此,邮件丢失后,没有保价的货物,只能按照约定的赔偿最高额200元来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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