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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我和朋友合伙开个不足一百平米的美容院.去工商局告知从网上可以申请营业执照,有四个版本,1.个体工商户,2.个人独资企业,3.合伙企业营业执照,4.农民专业合作社执照,请问选那项呢。还有一个执照上面可以登两个人的名字吗?这里有利益关系,最好能写上两个人的名字,谢谢,求解答1.个体工商户,3.合伙企业营业执照,请问选那项呢。

工商事务 2019-08-31 08:4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个体工商户,是指有经营能力并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个体工商户条例》第2条第1款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而合伙人通常是指以其资产进行合伙投资,参与合伙经营,依协议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或有限)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合伙人应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因此,只要符合条件个体工商户可以成为合伙人。  
    一、普通合伙人资格限制  
    (1)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需要有相应的专业资质,如律师事务所中的合伙人需要具有法律从业资格。  
    二、有限合伙人资格  
    (1)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2)有限合伙企业中,作为自然人的有限合伙人可以由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承担。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的条件  
    (一)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我国《民法通则》根据自然人的年龄和精神健康标准,把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所具有的能够实施各种民事法律行为并对其承担法律后果的能力。我国《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同时还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必须持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必备的条件之一,并不是说所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都具备了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的资格和可能。因为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是一个专业性合伙组织。为此,各国都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必须具备本国法律所要求的专业资格条件。我国《注册会计师法》第23条也规定,作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必须具备专业资格条件,即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并持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而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惟一途径是参加财政部组织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第9条的规定:“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并从事审计业务二年以上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注册会计师协会将其名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并发给国务院财政部门统一制作的注册会计师证书。  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第10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申请的注册会计师协会将不予注册,已经注册的也将撤销其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起不满五年的;
    (3)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4)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5)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其他不予注册的情形。显然,无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也就自然不具备会计师事务所中的合伙人资格。  
    (三)必须能够以自己的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根据合伙的一般原理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都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会计师事务所的每一位合伙人在法律上都应当是毫无例外地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主体,也就是说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不允许有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合伙协议以及任何行政性规章都不能在法律规定之外,另行约定或规定某一合伙人可以承担有限责任,否则,该规定对外没有法律效力。但财政部印发的《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试行办法》第6条规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设立有限责任合伙人。有限责任合伙人不得超过合伙人总数的三分之一。”这与《注册会计师法》关于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规定相抵触。
  • 先到工商局窗口申请营业执照,后至税务局窗口审请税务登记。具体流程及提交材料如下。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设立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办事程序:审查→受理→核准  
    (一)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  申报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共同代理人的证明;  
    3、代表或代理人的资格证明;  
    4、公司章程(经全体股东签名、盖章,下同);  
    5、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的验资报告;  
    6、股东资格证明;  
    7、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及有关委派、选举、聘用的证明;  
    8、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9、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全套);  
    10、公司住所证明;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证件。  注:分公司设立需提供以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代表或代理人的资格证明;  
    4、公司章程复印件;  
    5、加盖公司公章的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6、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7、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应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收费项目及标准: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费:注册资本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按注册资本额的
    0.8‰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
    0.4‰收取,注册资本超过10000万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  营业执照副本工本费:10元/本;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费:300元。  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1992)价费字414号  内资企业开业税务登记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办事程序:统一受理—-统一审核――统一发证  申报材料:(所有材料用A4纸复印)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两份(分支机构还应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总公司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两份)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两份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两份,两份复印件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外籍人士的护照等其他合法身份证明原件可不提供)  
    4、公司提供章程两份,合伙企业提供合伙协议两份(分支机构提供总公司章程复印件两份)  
    5、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两份;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两份。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两份,租赁合同上若无建管所公章的还需提供房东产权证复印件两份;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6、公司提供验资报告两份(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不提供)  
    7、企业公章  
    8、《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注:税务登记表不得使用复写纸填写)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20元  收费依据:国税函[2006]762号文件  注:此项目地、国税窗口均可受理
  • 企业不足以清偿时,由投资人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个人独资企业法》之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第二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三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 合伙企业依法成立,具有独立的财产,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符合诉讼当事人诉讼主体要求。
    《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合伙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赢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法》第19条规定:“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可见合伙企业有自己的财产,具有了相对的独立性和稳定性。
    《合伙企业法》第39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可见,合伙企业有较为独立的承担责任的能力,其实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所承担的,并不是普通的连带责任,而是一种“替补性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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