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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律师:

您好!有个案情向您咨询。老太太和老头91年再婚,老头2013年1月去世,老头病重时立有遗嘱,对其生前一笔存款进行分配。当时在场的只有老太太、老头和老头的4个子女,没有其他见证人在场,遗嘱由其长子代书,并现场录有视频,请问该遗嘱有效么?

老头去世4年多,其子女未按遗嘱内容给老太太钱,所以老太太将其4个子女上诉法院,要求平分存款(比遗嘱要多)。经法院宣判,遗嘱并非老头亲笔书写,但鉴于立遗嘱时已经病重,不能亲自书写,在老太太和其子女都在场的情况下由其口述,全程录像的情况下由其长子代书、其本人签字并按手印符合常情,该遗嘱应视为其本人遗愿,应为有效遗嘱。原告称没有其他无利害关系见证人见证的无效代书遗嘱,本院不予支持。仍按遗嘱进行分配。请问该审判合理么?还需要上诉么?请您在百忙中尽快答复,谢谢!

高先生

2017年9月15日请问该遗嘱有效么?要求平分存款(比遗嘱要多)不能亲自书写,应为有效遗嘱。请问该审判合理么?

继承 2019-05-22 16:2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在本人不识字。或无能力书写、或不愿亲自书写的情况下,可以由他人代写遗嘱。
      《继承法》第17条第3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这是对代书遗嘱的概括规定,其订立的具体程序如下:  
    1.遗嘱人欲立遗嘱时,首先应邀请两名以L见证人到场,并请其中一人做代书人。
      
    2.由立遗嘱人日达,代书人作记录。
      
    3.代书完毕,代书人必须向遗嘱人和其他见证人宣读记录即遗嘱全文,或者传阅;并经遗嘱人审阅全文后,至遗嘱人完全同意和认可为止。之后,代书人应注明订立遗嘱的年、月、日和地点,并记明代书人姓名。
      
    4.最后,由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签名。如遗嘱人不会写字,应以按手印代替,由代书人在其手印前写明遗嘱的姓名。
      代书遗嘱必须具备两个以上见证人.年月日及代书人、遗嘱人。其他见证人的签名等要件,缺一不可。

  • 1.根据《继承法》第20条规定,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律师见证的遗嘱不具有撤销先前经公证遗嘱的效力。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被继承人
    2.根据《继承法》第18条规定,遗嘱见证人无能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厉害关系的人。 如果您姑姑不是遗嘱中的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无债务纠纷就可以做见证人。另外,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一般须由两个以上见证人
  • 由于遗嘱继承人的原因导致遗嘱无效的
      基于遗嘱继承人的原因而导致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点:
      
    1、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2、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
      
    3、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而死亡的。
      严格来说,这些情况下是由于遗嘱继承的原因导致遗嘱的相应内容无法实现,并不是遗嘱无效。但是,这些情况下和遗嘱无效的结果一样,我们也将其归类在遗嘱无效的情形中。
  • 遗嘱的设立效力和执行效力:
    遗嘱继承是由设立遗嘱和遗嘱人死亡两个法律事实所构成,它分别具有设立效力和执行效力。设立遗嘱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即受到法律的保护,具有设立效力。
    遗嘱人一旦死亡,他所设立的遗嘱即具有执行效力,由继承人按照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嘱托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执行遗嘱;如果没有此项嘱托,则全体继承人以平等地位参与遗嘱的执行。
    为了保障未成年的继承人和不在继承开始地点的继承人的利益,遗嘱人可以嘱托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个人或者组织充当遗嘱执行人,负责执行遗嘱。遗嘱执行人通常是遗嘱人所信赖的、能体现遗嘱人意愿的无利害关系人,他在执行嘱托任务时,继承人无权对遗产进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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