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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同事在早读课时间,在教师多次阻止爬上课桌面跳舞,拍掌,唱歌,桌下对隔壁的同学吐口水,骂粗口等情况下将他带出教室外走廊上教育,但是他不但不听,反而对老师吐口水,老师说:你再吐口水就打嘴巴,反而吐得更多,于是老师打了他两下嘴巴,这样他就不吐口水了,一会,老师发现他嘴巴有红肿,马上联系班主任带他去处理,涂药消肿,并致电家长,家长答复是你涂药得啦,我在上班,不用看了,于是班主任带学生回教室上课,这位教育学生的老师上完课后,也致电家长说明情况并道歉,也说明叫家长带学生去看医疗费有教师支付。到放学时,班主任看到学生的嘴唇肿有点紫,担心有什么问题么,就又致电家长来校和教师一起带学生去检查,家长说正在上班我下班就过来,老师和班主任等家长过来后,想和他们去检查,但是家长讲没关系,现在那个医生不上班,老师说去人民医院,有医生看,家长说我先带回家,到下午才去看医生,后面学生的其他家长就报警带家属到学校进行处理,并口口声声要打这个老师然后才检查,后面就有班主任和家长带学生去人民医院做检查,校长和中心小的领导也到场,检查结果是嘴巴红肿和眼睛有的点红,都是嘴巴受到挤压而来,过十天左右就回好起来,没事,后来做了个脑部CT,也是未见异常。???涉事副校长也跟派出所同志回所里交代事情经过。???晚上,校长和涉事的副校长和班主任到学生家里说明事情经过,并道歉要求家长谅解,这些事情都是关心学生有责任心的老师才做出如此行为,出手是错误的,希望谅解,当场承诺学校做整改,并做检讨,停止教学工作,并支付检查医疗费用,并愿意支付一些营养费给学生。现在多方出面调解都不同意,开始要价100万,39万,现在说一定要超过三万,才肯私了,昨天家长又到学校那里闹,并在大门口来了横标要求要严肃处理这位副校长。如果这样情况,他们不同意调解处理的话,走法律程序会出现什么的后来,或者要注意什么问题!跪求回答!担心有什么问题么,并支付检查医疗费用,他们不同意调解处理的话,走法律程序会出现什么的后来

调解 2019-07-24 17:1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民法规定,学校对校内学生事故依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校外,如果学校有先行行为导致应当承担以外,其他的可以不负责任。如果是上放学途中,学校大门口附近事故,根据具体情况认为是否有监管责任。
    一般来说,校园以外,放假期间,学校无责任。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11条的规定:“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的鉴定或者对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不服的,病员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均可在接到结论或者处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当地向人民法院起诉。”依照该规定,你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你对当地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所作的鉴定结论不服,但该鉴定结论毕竟是依法作出的,也只能在诉讼中通过法庭调查、双方当事人对其加以辩论,由法院决定是否有必要重新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5条的规定,你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重新鉴定。比照《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第1款的规定,法院将审查你所提供的证据是否能够证明下列情形: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资格;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它情形。法院经审查,你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上述情形之一的,将不准许你重新鉴定的申请。
  •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规定,不属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然而,不属医疗事故不一定不存在医疗过错,《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据《民法通则》的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因过错所导致的误诊才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到但未预见到,或者虽然预见到而轻信其不会发生,以致造成损害结果的叫过失。
    衡量行为人是否有过失,应以行为是否“应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为依据,来判断诊断行为是否规范,诊断医生是否尽责。因为医学是个很复杂的学问,不但个体差异大,而且疾病发展也复杂,难免出现意外,关键是看医生能否尽职尽责,即医疗过错主要体现在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应当防范没有防范,这是一个基本衡量原则。
      医疗机构有过错的误诊导致误治,增加和延长了病人的痛若和经济负担,造成了患者暂时性机体结构破坏或延误医疗时机造成功能障碍、残疾、死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疾病的共性、药性作用的复杂性,一些虽有过错的误诊没有导致误治,患者没有损害后果,就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根据法律规定,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公安交警的责任过错认定程度,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肇事当事方各自的过错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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