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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家住河南三门峡市会兴村东风小区的郑立娟,于2012年1月份经同学苏倩介绍和陕县张茅乡后崖村的苏洋洋认识,经过一段时间交往。能说会道的苏洋洋用甜言蜜语骗取郑立娟的芳心,郑立娟从次陷入了情网不能自拔,苏洋洋按照当地的风俗习惯找其姑父董德明到郑立娟家提亲,之次后她们正式订了婚。

2014年4月26日,苏洋洋家人让媒人董德明给郑立娟送去订婚礼金10001元,男方给女方送10001这个钱数的意思是,男的找的对象是万里挑一的好姑娘,郑立娟给苏洋洋返回礼金2000元。

2013年3月27日,董德明送给郑立娟结婚彩礼10000元。2013年4月6日,苏洋洋的小姑给郑立娟送去结婚彩礼22000元。苏洋洋从订婚到结婚总共给郑立娟拿彩礼42001元,除去郑立娟给苏洋洋返回的2000元礼金,实得40001元。苏洋洋的父母让媒人董德明告诉郑立娟,给这个钱数是按“一绳捆”标准,“一绳捆”就是结婚所需的金锒首饰、衣服、鞋帽、化妆品,床上铺的盖的都由郑立娟用苏洋洋给拿的钱购买。

2013年4月21日,苏洋洋和郑立娟举行了婚礼。婚礼上郑立娟父母给女婿和女儿两个存折共20000元,他们这样做是想让女婿女儿婚后生活过得好一点。这真是可怜天下父母心。郑立娟婚后在8月份怀了孕。苏洋洋身上的恶习也逐渐暴露了出来,他经常到网吧上网,夜不归宿,郑立娟劝苏洋洋改掉恶习,其根本不听,郑立娟为了这个家,将苏洋洋的所做所为告诉了其父母,他这样一来,惹恼了苏洋洋,其将房门的锁换了,郑立娟下班回不了家。郑立娟***无奈,只有到公婆家里住,但因其婆母天天烧香拜佛房间的香烟导致郑立娟动了胎气。郑立娟住进了三门峡市黄河医院,住院一个多月花去了4580多元,但最终还是流了产,她的身体受到了巨大的伤害,精神受到了很大的打击。

2014年大年三十下午6点钟,郑立娟下班回到家,游手好闲的苏洋洋问她要钱,郑立娟问他要钱干啥?他不但不告诉郑立娟要钱的用途、反而和她大吵大闹。郑立娟受了委屈去找苏洋洋的父母诉屈,让她没想到的是其父母兄弟逼她交出房门钥匙,初夕之夜将她净人赶出了家门,郑立娟这个涉世不深的弱女子、被苏洋洋毁掉了青春。未了苏洋洋一纸诉状以指婚骗财之罪将其父女告上法院。

法院在审理该案时,郑立娟将苏洋洋家给的40001元彩礼钱全部买了结婚物品,而所有物品在结婚时又全部赔嫁给了男方董德明送给郑立娟结婚彩礼10000元。“一绳捆”就是结婚所需的金锒首饰、还是流了产

离婚 2019-06-07 01:4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订婚礼金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聘礼,男方给女方家的。
    礼金是彩礼中的主要部分,部分地区的风俗中甚至只收礼金。具体金额是没有标准和硬性规定的,一般首先要考虑当地的风俗习惯,然后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和两人的婚后生活规划,经双方商讨确定。
    很多地方(例如浙江的绍兴和嘉兴)为图吉利,彩礼金额一般规定为8等数字,如8万、8万
    8、18万等,
    4、7这种数字尽量不要出现。
    其中上海、天津两个直辖市位列聘礼百万元区,上海为10万元加一套房子,聘礼五十万元区为东三省、江西、青海,基本都是3-8万元加一套房子,东三省为6万
    8、9999改口费、三金加一套房。
  • 婚后购置的手饰应该定性为夫妻共同财产,当然如果是个人专用的、三种情况下应该返还彩礼:
    (1)双方没有登记结婚手续的;
    (2)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实没有在一起生活的;
    (3)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上述第
    (2)、
    (3)两项必须以离婚为条件。
  • 你好!彩礼是给女方父母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实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收到的礼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 其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其二: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其三:礼金是婚前给付的,并且给付的行为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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