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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准备做生意,找了一家店面,现租的人还有二个月才到期,这二个月房租折合费加上转让费3万元.我因为不需马上接手,可以等二个月他到期再租.于是找了房东.房东同意将现租的人到期后的房子租给我.并要求我一次性付清了一年的房租.我付了房租并与房东订了合同了,中间没有再和那个现租的小伙子谈转让事宜.现在现租的小伙子还有一个多月就到期了,他提出不肯退租.说房东侵犯了他的利益,将房子下一年度租别人了,这中间二个月他想收的转让费用让他得不到,受了损失.他当初也是花了1.6万元的转让费从别人手上转过来的..他要求这笔转让费我出.否则这房子他是不肯轻易退租的.那我也不肯出转让费用,因为我只是租他到期后的房子.又不是从他手上转过来.现在这事扯皮那里.请问此事我应如何处理.可以等二个月他到期再租.于是找了房东.房东同意将现租的人到期后的房子租给我.并要求我一次性付清了一年的房租.我付了房租并与房东订了合同了,中间没有再和那个现租的小伙子谈转让事宜.现在现租的小伙子还有一

合同纠纷 2019-07-03 08:5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如果房东同意该租客继续租用该房屋,比如未要求搬出该房屋并继续接受你们支付的租金,可以认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合同性质变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建议保留租金收条等支付租金的凭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章的相关规定,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当事人中,提供物的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出租人;对租赁物有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承租人。
    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租赁合同的成立不以租赁物的交付为要件。

  • 1.在房屋租赁关系上,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一方,应该提取1个月通知对方,否则就属于违约(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2.租房合同中对违约金有约定(租房违约金的数额是由当事人双方通过事先约定而确定的)、则按约定的违约金比例支付。
    3.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可以请求变更,约定的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30%的可认为约定过高,可要求降低。
    4.房屋租赁合同中对违约金没有约定,应按对方违约对你造成的实际损失来计算违约金并退回押金和多余的房费。
    5.租房违约金的支付是独立于履行行为即给付房租之外的给付。
    6.租房违约金的处理:双方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处理,赔偿约定的金额,如果协商不成,可到法院提起诉讼。
  • 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处理,违约的可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协商不成,可诉讼处理。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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