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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我家房子应我们当地县政府号召拆迁了,涉及一座大院和门头房。合同写有1.在原址补偿给我们房屋2.如果不要房屋可以按当时价格2200/平方,给我们钱。

我们签了合同,因为不拆也得强拆,何必做钉子户呢,谁知直到今年拆迁办告诉我们房子不盖了,要么去他们给安排的地方居住,要么给我们2200/平方的钱,商铺的比住宅高点,但那又有什么用呢,那点钱都不够买套房子的。

给我们家安排的地方有些偏僻,虽然面积是按合同给的,但店铺就在一个小胡同,之前我们的店铺是在交通便利的大十字路口西北角,我们觉得不合理!

九月初我们和当地拆迁办的合同也到期了,他们也不给我们租赁费用了!

我们去找了拆迁办,没用,态度很坚决,也很强硬,还说要把我们家安排到北京***!领导们都不是好惹的!

请问想我们家这情况,如果走法律程序能行不?走的话就怕当地政府阻拦,但是也不知道该怎么办,希望能得到好心律师的指点!感谢万分!他们也不给我们租赁费用了!请问想我们家这情况,如果走法律程序能行不?

合同纠纷 2019-06-10 19:0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国家对拆迁住宅没有有具体补偿标准,一般都是根据当地的市场情况进行赔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 商铺拆迁是有补偿的,补偿的评估依据有三种:
     
    1、市场评估价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由符合规定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2、商品房交易均价是指同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由相关部门每季度定期汇总测定并公布。
      
    3、重置价是指由估价机构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 关于拆迁经营补偿标准,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执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 房屋拆迁合同主要内容
    (1)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
    (2)安置用房面积、标准和地点;
    (3)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
    (4)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5)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
    (6)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
    (7)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至于每一个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具体包括哪些内容,还应视拆迁补偿方式不同而不同。
    对于实行货币补偿的,协议中应主要载明补偿金额、搬迁期限;对于实行产权调换的,协议主要载明安置用房的结构、面积和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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