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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第一次开庭审理我起诉的离婚案,法官说不当庭宣判,但是这周我们就收到了判决书,对我们不那么公平的判决,这程序合理吗法官说不当庭宣判,对我们不那么公平的判决,这程序合理吗

债权债务 2019-06-01 12:3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通常情况下,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来进行离婚。如果夫妻双方协商不成的,还可以到法院请求诉讼离婚。起诉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破裂通常情况下三到六个月内审结。
    法院审理完成后通常会依法作出相应的判决。
  • 我国婚姻法允许夫妻双方通过协议的方式来进行离婚,但是如果夫妻双方无法就离婚的事项达成协议的,可以到法院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通常情况下,如果一方起诉离婚,法院会先行进行庭前调解,调解不成的,回开庭审理,对夫妻双方如果确实认定为感情破裂的,会依法对子女抚养权、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分割以及其他问题进行判决。
  • 在司法实践中起诉离婚后,开庭的时间一般在立案后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开庭的排期一般需要跟受理案件法院的审判庭的案件多少来确定,在开庭前法院需要在七日内给被告送到传票,还需要给当事人保留举证的期限,举证的期限不少于十五日。当然各地法院在确定开庭日期的时候可以自己决定,只要不超过一审审限就是合法的。
    一审审限简易程序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普序在立案后六个月内审结。

  • (1)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房屋的处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婚姻法解释
    (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四)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有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五)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如离婚后没有住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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