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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要具备相应的诉讼行为能力,诉讼行为能力是以自己行为实现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并不是每一个人都具有诉讼行为能力,比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就不具有亲自进行诉讼活动的能力,当其民事权利受到侵犯时,应当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按照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经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法定代理人是基于法律确定的监护权而代理当事人的人,既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也不是基于他自己的意思表示,而是法律规定。因此,法定代理人应当主动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代为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担负法律上的责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由人民法院在监护人中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民事诉讼法既然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那么法定代理人在诉讼中的行为应当视为当事人的行为,与当事人的行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和对方当事人对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所为的诉讼行为,应向其法定代理人进行。但是法定代理人毕竟不是当事人,他不是实体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因此在诉讼中,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权或者死亡,没有其他法定代理人承担诉讼时,诉讼可以终止但不能终结。 法定代理人是在当事人无诉讼行为能力的情况下,法律规定的诉讼代理人,如果在诉讼进行中,未成年的当事人达到了成年,被宣告无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恢复了行为能力,法定代理权自行消灭。如果法定代理人与未成年人是基于养父母、养子女的亲属关系代理诉讼,法定代理权随收养关系的解除而解除。 法定代理人权限变更或者解除后,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并不是每一个人都具有诉讼行为能力,民事诉讼法既然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如果法定代理人与未成年人是基于养父母

诉讼 2019-06-11 14:4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1条的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
    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所以,父母是子女的当然监护人。只要父母尚存,就不存在指定的问题。
    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不利的,法院可以取消其监护人的资格。
  • 监护人是指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严重精神障碍的人,都应设置监护人。   精神病人监护人的设定也包括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   法律对于近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设有一定顺序。对于未成年人,其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一顺序,兄姐为第二顺序,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为第三顺序。对于精神病人,其配偶为第一顺序,父母为第二顺序,成年子女为第三顺序,其他近亲属为第四顺序,关系密切 的其他亲属、朋友为第五 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的数人。   根据《民法通则》十七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按照以下原则确定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
    一、
    二、
    三、
    四、五项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未满十四周岁以上的为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其所犯任何行为,都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罪行法定原则,犯罪只处罚犯罪者本人,与其他人无关,因此,其监护人当然不受刑罚处罚;
    但是,民事赔偿方面,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关赔偿责任!还有如果是监护人指使其犯罪,其为间接正犯,监护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 精神病患者离婚,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配偶作为该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人,在离婚案件中,由该配偶作为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精神病人与自己离婚,明显违背法律规定,这就势必涉及到监护人的变更确认问题。  《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民法通则意见》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第
    一、第
    二.....第五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精神病人的配偶,作为精神病人第一顺序的监护人,在对精神病人明显不利的情况下,应当变更第二顺序的监护人为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以保证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权利。  在审判实践中,大多数情况下,精神病人在诉讼时,直接将其父母列为法定代理人。这种做法,经法院审理确认其亲属关系后,应当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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