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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死亡一人我是同等责任驾驶证会降级吗

交通事故 2019-08-11 14:2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交通法驾驶证申请降级需谨慎,  
    一、新交通法驾驶证申请降级需谨慎  在新规定中,如果司机将现有的B1驾照降为C1驾照后,今后如果再想升级回去的话,就必须在持有C1驾照满三年以后,并在申请前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才能够顺利办理升级手续。除此之外,驾驶员还不能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记录。”车管所工作人员提醒广大司机朋友,如果想要将已有的A、B类驾照“降级”,需要慎重考虑。  交警部门提醒司机:驾照“降级”后,准驾车型相应减少。如果再想重新驾驶A、B类驾照准驾车型,需要重新办理增驾。而且,按新《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规定,增驾的过程要比以前增驾所需的时间有所延长,取得更高级别的驾照更加困难。  
    二、驾驶证降级申请条件  需按照交通法新规定,驾驶人没有按照规定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公安交管部门将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所以,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如果没有驾驶大中型客货车需求的,可以主动申请降为小型汽车驾驶证,避免因逾期未审验受到相关处罚。  此外,小型汽车、摩托车等车型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驾驶证的,应当在记分周期结束后30日内到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审验;在驾驶证转到异地或者有效期满换证时,应当到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审验,同时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  
    三、交通法新规哪些情况会被降级  
    1、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构成犯罪;  
    2、持有A
    1、A
    2、A
    3、B
    1、B2驾照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或者连续3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的;  公安部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68条规定,从2013年1月1日起,持有A
    1、A
    2、A
    3、B
    1、B2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构成犯罪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连续三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的,有以上三种情形之一,车管所将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证,并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办理降级换证业务。  此外,新规定对申请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的驾驶纪录提出了明确要求:有造成死亡交通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有醉酒驾驶记录的终身不得申请;被处以吊销或者撤销驾驶证记录的10年内不得申请;记满12分的5年内不得申请大型客车驾驶证、3年内不得申请牵引车、中型客车驾驶证。  
    四、不办理降级业务的处罚  机动车驾驶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降级换证业务的,车管所应当公告注销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证作废。驾驶证被降级后,驾驶员将不能再驾驶原准驾车型车辆。
  • 交通事故被抚养人的生活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规定进行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 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当事人一方具有以下行为的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
    1.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机动车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未立即停车,未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机动车一方负事故主要责任。
  • 出现交通事故驾驶证被扣,一般可以在10日内取回,需要检验鉴定的,鉴定报告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就可以领取驾驶证。法律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因检验、鉴定需要扣留事故车辆及其行驶证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扣留车辆、证件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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