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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同等责任驾驶证要降级吗

其他 2018-02-08 05:26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咨询交警部门
  • 出现交通事故驾驶证被扣,一般可以在10日内取回,需要检验鉴定的,鉴定报告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就可以领取驾驶证。法律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因检验、鉴定需要扣留事故车辆及其行驶证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扣留车辆、证件的期限。
  • 先去做一个法医鉴定,确定伤残等级,后期治疗费,伤后休息时间(用于计算误工费),护理期限(护理费),然后列一个赔偿清单:
    【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项目】医疗费:28000元;后期治疗费:5000元(可以由鉴定作出);营养费:500 住院伙食补助费:21天*15元/天(公务员出差补助标准)=315元
    【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内项目】护理费:60元/天*护理期限;交通费:(发票);误工费:伤后休息时间*工资(需要误工证明);残疾赔偿金:伤残指数(10级就是10%)*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网上可以查到,分城乡,城镇户口要有证明)*20年;精神抚慰金:<5万
    【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项目】车辆修理费、车辆停运费、车辆贬值损失、车辆施救费
    同等责任,先由对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全部赔付,超出部分和鉴定费、诉讼费按同等责任各赔一半。
  • 一、公安交警部门一般情况下在交通事故中扣留车辆的期限为三十日,如果没有法定原因三十日满后必须放车。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第二十九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并开具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给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   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有可能吊销驾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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