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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家是在婚前拆迁的,所以房子都在公婆名下,因为公婆比较偏心,我担心以后会不会给他姐姐,现在还没有房产证,反正未来也是要给他孙子的,能否直接写他孙子名字,这样就是他孙子的财产?所以房子都在公婆名下,现在还没有房产证,能否直接写他孙子名字,这样就是他孙子的财产?

房产纠纷 2019-05-27 20:5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有房产证的房子可以做抵押,但抵押合同成立不生效,在第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能够提供权利证书或者补办登记手续的,可以认定抵押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 以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财产抵押的,在第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能够提供权利证书或者补办登记手续的,可以认定抵押有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 如果是家庭成员唯一住房的,不允许拍卖,这里是以家庭为单位,而不是你一人。 另外,即使是唯一住房,但是该住房标准明显高于当地人均水平的,可以采取变通的方式执行一部分。
    如果在债务人尚未进入破产程序时,法院已经对其资产进行拍卖,那么就是按债权人起诉法院判决书执行。但如果是债务人已经申请破产,进入破产程序,只能在债务人破产清算后,根据清算后债务资产情况,按比例偿还债权人,并要按破产法规定的顺序进行清偿。

  • 一、如果房产证上面的产权人只有一个人的名字,那么这个房屋的产权就已经属于他的了,当然就不需要再进行什么遗嘱公证了。
    二、如果房产证上面的产权人不仅有一个的名字,还有其他产权人的名字,那么这个房子的产权,他就不是拥有100%的产权,只拥有部分产权,对于不属于他的那部分产权,如果想给他一个人,就需要对那一部分产权办理遗嘱公证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所以,如果建筑区划有规划的,就按规划处理,如果没有规划的话,就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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