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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农村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怎么补偿?是按户口人数还是按面积

拆迁补偿 2019-05-31 19:3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土地纠纷处理的原则
      
    (一)一般土地纠纷案件必须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先由当地土地主管部门行政调处。当事人对行政调处不服时,才能按规定依照司法程序解决。未经行政调处的法院不予受理。
      
    (二)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面都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属物,不得影响生产和在有争议的土地上兴建建筑物和变更附着物。
      
    (三)历史上已经达成有协议、协定,或已制定有乡规民约的,而这些协议、协定乡规民约并不违背国家法律、法令和党的政策的,予以维护,不合理的部分可以进行适当调整。
  • 土地拆迁补偿标准: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和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 (三)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十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
  • 〈土地管理法》第47条是有关土地征收补偿的规定
    (一)第四十七条 第一款 本条第l款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根据该款规定,征收土地时必须补偿.补偿标准的基础是土地的原用途,也就是按照征用前利用土地能给土地权利人带来的收益进行补偿。 第二款 本条第2款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本条款明确规定了对耕地进行征收所需补偿的具体内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本条款同时规定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计算标准,但是此处的规定只是一个笼统的规定,具体标准仍需要各地行政机关进一步细化。例如,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第8条规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前款规定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最低标准为:
    (一)一类地区每亩1800元;
    (二)二类地区每亩1600元;
    (三)三类地区每亩1400元;
    (四)四类地区每亩1200元。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按照《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26条和前款的规定作相应提高。” 第三款 对于其他土地的征收,本条第3款规定:“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这表明对于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我国《土地管理法》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来制定,同时制定该标准时应当参照耕地的补偿标准。 例如《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34条就规定了对耕地以外其它土地进行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标准:“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
    (一)征用 鱼塘、藕塘、苇塘、灌丛、药材地等,为其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
    (二)征用果园、茶园、桑园等,为其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7倍;未曾收获的,为其同类土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
    (三)征用耕种不满3年的开荒地,为其所在村(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4倍;耕种3年以上的,按照耕地补偿。
    (四)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为其所在村(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5倍。
    (五)征用其他土地的,为其所在村(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3倍。征用林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四款 本条第2款规定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计算标准对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未作规定,该条第4款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土地管理法同样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制定该项标准。 第五款 本条第5款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差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第六款 本条第6款规定:“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这是因为我国土地管理法对土地征收补偿的立法原则是合理补偿,而不是按照实际损失补偿,这就可能出现补偿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现象,对此该法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同时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第七款 本条第7款规定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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