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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为本案房屋所有人,2018年7月,A与B签订金钱消费合同,借款本金500万元,还款期限为2022年7月。为促成B向A的借款,A为B在本案房屋上设定了抵押担保。2021年5月,A与C之间就本案房屋签订了为期两年的房屋租赁合同。2022年1月,XX印出门时忘记切断正在熨烫衣服的熨斗的电源,本案房屋发生火灾并被烧毁,此时A与C及A与B之间具有怎样的法律关系呢?请问律师这道题如何解答呢?A与C之间就本案房屋签订了为期两年的房屋租赁合同。此时A与C及A与B之间具有怎样的法律关系呢?请问律师这道题如何解答呢?

综合法律 2019-06-07 19:2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看具体情形,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这是依保证人在保证关系中所处地位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这两种保证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保证人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在一般保证情况下,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而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即“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期限的相关法律规定:  《担保法》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一条: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二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第三十三条: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第三十五条: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应已过诉讼时效,免除担保责任。
  • 房屋抵押借款需要哪些手续:
    1、签订买卖合同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且约定好首付款、贷款和尾款的金额以及付款方式和时间等细节内容。
    2、提交申请借款人向银行提交贷款申请,并且按照银行的要求准备好抵押贷款的资料交由银行审查,借款人需要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评估房产提交材料后,银行会对借款人抵押的房产进行实地勘察、评估,这是房产抵押贷款流程中重要的一环,此环节直接决定着借款人的房屋抵押贷款的额度。
    4、签订借款合同房产评估完毕后,如果借款人通过了银行的审核,银行就会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公证、保险等手续。
    5、办理抵押手续借款人到房屋所在区的交易中心办理房屋过户和抵押手续,并将抵押收件收据交给贷款银行。
    6、银行放款所有的手续办理完毕之后,银行会发放贷款给借款人,借款人只要按时还款就可以了。
  • 你好,担保,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1、如果在担保时写明如果借款人不能偿还,负责担保,那么就是一般保证,法律上对一般保证是这样规定的,当借款人在法律上不能偿还(申请执行后,不能执行),才可以执行保证人的财产。
    2、如果在担保人没有写任何以上内容,那么就是连带保证,债权人可以向借款人要钱,也可以向保证人要钱。连带保证的责任比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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