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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在2016年11月1日在某kTV参加生日聚会时因替其亲戚A洪归还C高利货时发生矛盾并有推拿打斗,A还泼了C一杯酒,后C就出去了。当生日聚会到尾声时,A和D、E、F同车回家,在半路上D接到电话说C驾车停在KTV对面的小巷蒙着车牌有可能是在守候A、让A小心点。G听后就吊头回车到现场,见C手上执刀站在蒙着牌子的车边,车上四人遂下车并从后箱各执器械追向C,C见状赶紧启动汽车冲出去。在汽车开出去约一百多米就调回头来回乱撞三四个来回,并造成三辆汽车损伤,两个人轻伤。后C被故损立案并判寻衅滋事罪,公安局以A寻衅滋事罪抓捕,检查院以聚众斗殴罪起诉。请问对A的定罪是否符合?后C被故损立案并判寻衅滋事罪,公安局以A寻衅滋事罪抓捕,检查院以聚众斗殴罪起诉。是否符合?

刑事辩护 2019-06-25 17:2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聚众斗殴为5年以下,如果构成轻伤一般在3年以下,寻衅滋事构成轻伤,一般在1年以下,但一起打架只能符合一个犯罪构成,定一罪,还需看司法机关如何认定罪名。
    2、盗窃9760元属于数额较大,在3年以下量刑。以上两种行为具体量刑还需看案件具体情况比如行为人是否从犯、是否为初犯、是否存在自首、是否积极退赔退赃等。
  • 看守所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要等待开庭判决后,才能明确案件定性及相关人责任,在押人员也会有进一步的去向。看守所羁押期间只是等待开庭的一个过程。看守所在押人员开庭时间,需要案件事实清楚、主要案犯到案等条件,这个时间并不确定。
    看守所在押人员办理取保候审的,需提供保证金、担保人,并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等待其审核。看守所在押人员取保候审的,必须在公安机关指定区域生活,随传随到,否则视为逃脱,可以立即终结取保候审、罚没保证金、追究保证人责任,在其临近开庭前期,由看守所负责继续收监该人,保证其按时前往开庭。
  • 聚众斗殴罪的转化:“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说明在聚众斗殴活动中,一旦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一律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这是对犯罪的一种转化型规定。
  •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故意伤害案(轻伤)是否立案这种问题,可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看:1。由公安机关立案,并进行侦查,如以上各网友所述。2。如果被害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若证据不足时,公安机关可以进行侦查,而此时则变为公诉案件。对于故意伤害案(轻伤),按学理上来说,属于“公自交叉”型,亦即自诉人可以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证据不足时公安机关可以进行侦查而变为公诉案件。
    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都不立案时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形属于“公诉转自诉”型,即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公诉案件,而侦查机关不予追究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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