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我们是02年买的原食品公司经营站的土地,土地使用证由当地国土局颁发,买土地时我们总共有9户,都拥有同样的土地使用证,我们家有27.6米长,但因为当时修的时候隔壁就以她的面积不够为由和我们争吵过,阻止不让我们修,我们就只修了17.6米,还剩10米长没修,但是当初买土地时,原食品公司的老房子没有拆,就占了我们家大概30个平方,02年到现在,老房子里面一直都是隔壁在使用。我们八户是买的住房,隔壁买的是屠宰房,而且当初我们八户先买,隔壁最后卖。今年3月我们打算趁隔壁在改修屠宰房,我们就说把我们的面积围起来,修一楼起来,隔壁以他面积不够为由不让我们修,让我们找人来比面积,因为隔壁本来时个不讲理的人,大家都知道,我们也不想和他多说什么,我们就找相关政府部门出面给我们协商,但是隔壁说她对土地使用证上的面积她不承认,我们让他自己去找,她说我又不修前面,本来她说她面积不够本应该她去找,我们却把相关的部门,该她找的都找了,居委会也协商过,她不出面,我们私下协商也不行,她态度还极其恶劣,甚至还有拿扫把打人,我们看事情麻烦了,不好解决,我们就找了当地政府,国土办,国土局,区政府信访局,现在是大家都在互相推,没人下来解决。前两天,事情还没解决前,本来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6条,在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纠纷没有解决前不能改变土地现状。隔壁现在以加固维修为由在里面又新修了一度围墙,我们试图阻止,但是不行,她说了等到事情解决,如果说是说了徒弟是你们的,上面的墙直接推倒她也没意见,我们找来乡政府国土办,但乡政府以他们当初没参与,不清楚为由说是他们解决不了,但是他们也没说不让他修或是这个维修加固是错误的,我们现在找的相关部门完全是在推卸责任,现在隔壁的做法完全算是侵权了,请问:我们现在该找谁?该怎么办?土地使用证由当地国土局颁发,都拥有同样的土地使用证,我们也不想和他多说什么

房产纠纷 2019-06-12 11:0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房子属于房屋所有权人所有,不存在使用权限。但如果房屋所在的土地使用权限已经届满的,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
    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
    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 ,没有土地使用证,若是就地建房子等于非法用国家的土地建房子,以后要拆迁的话是得不到补偿的,一般买房子都是挑有土地使用权或者有房产证的房子比较安全及有保障!涉及土地使用权的房子按照土地方面的法律规定执行,不能单独提及房子,要知道没有土地使用权或者补办手续仍然不能被批准的。
  •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应注意事项  
    1、必要的权属调查和资信能力调查。转让合同签订之前,要对转让方的转让主体资格进行核实。转让方须是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载明的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为国有或集体单位的,应提交有资产处分权的机构出具的同意转让的证明。转让方也要认真审查受让方的资信能力,包括银行资金证明、有无重大债务纠纷等,以免造成土地使用权转让后资金无法收回的结局。  
    2、有关评估事宜咨询。根据法律规定,国家控制国有土地转让价格,转让价格过低时,国家享有优先购买权。尤其是转让方为国有单位时,国有土地及相关资产须经法定估价机构估价,并经国土部门予以确认。  
    3、有关税费负担的咨询转让合同签订之时,双方应对有关应缴纳的税费项目、标准及数额进行咨询,并对税费负担问题进行明确。根据有关规定,税费的计算依据一般为土地成交价,若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的,则应以土地评估价作为计算依据。  
    4、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担保问题。拟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否存在瑕疵问题,是受让方必须关注的重点。转让合同签订之前,必须去国土部门、房地产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有无抵押与被采取司法限制。鉴于有无土地权属及相关争议不易调查,加之受让方的履约能力难以判断,应明确双方相互提供担保。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后,并非不能转让。可通过与抵押权人协商,以其他担保方式置换或以转让费支付借款的方式解除抵押等方式,实现转让目的。  
    5、权属变更程序与支付转让价款的相互制约。因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须经合同签订、国土部门审批、补办相关手续、登记办证等多个环节,有时还涉及抵押权解除等程序,故转让费的支付应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即根据转让程序设定付款期限与金额,体现相互制约与督促作用,以降低双方交易风险。  
    6、土地用途及相关用地条件的变更国有土地转让往往涉及土地用途变更问题,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尤为突出。转让前的土地大多是工业用地、办公用地等,转让后多为商业或住宅开发用地,不仅要经规划部门变更土地用途,补缴土地出让金,且须缴纳相关配套费用。有的虽不改变土地用途,却需改变出让合同限定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化率等用地条件。土地用途及相关条件能否变更、变更程序及费用负担应在转让合同中约定清楚。  
    7、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无约定的,推定包含。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国有出让土地未达到规定开发程度不得转让,划拨国有土地无地上建筑物不得转让,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往往是与地上建筑物或附属物一并转让。实践中,多以转让房地产为名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价值相对较小,于土地而言不大,并不重视。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前,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市规划的法定凭证,是建设单位用地的法律凭证。没有此证的用地单位属非法用地,房地产商的售房行为也属非法,不能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件。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舟山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