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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开发商就产权证违约的事实进行了诉讼,在一审时我的诉讼请求是开发商赔偿违约金是26550元,法院收我的诉讼费是464元,在二审时我的诉讼请求改为23050元,二审法院收我的诉讼费应然是464元,在我申请再审时我的诉讼请求时请求1、撤销中级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支持我的一审提出的26550元。经过高院审理后裁定如下,1、指令中级法院再审本案2、再审期间,终止原判决的执行。现在中级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开发商应赔偿我的违约金是26550元,但是判决是只能赔偿23050元,并不是我再审请求高院支持的一审请求的26550元,原因是由于在二审时我改了诉讼请求是23050元,中院只对二审的诉讼请求再审。对于高院指定的再审案件,不是发回中院重新审了吗?为什么中院再审只判决开发商赔偿23050元而不是26550元,这样判正确吗?为什么不能判决是开发商应该赔偿的26550元,如果判决生效我会可以再另行重新起诉剩余的3500元吗终止原判决的执行。中院只对二审的诉讼请求再审。对于高院指定的再审案件,如果判决生效我会可以再另行重新起诉剩余的3500元吗

案件执行 2019-05-26 11:4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民事判决书生效后,一般应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执行判决。
      民事判决生效后,如果对方未履行的,另一方可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一般情况下,都应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会由法院执行局具体负责判决的执行。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于提出的劳动案件二审诉讼费的问题,先了解一下诉讼费的有关知识:
    (1)一审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   一审案件诉讼应由败诉方负担,这是诉讼费用负担的一般原则。   但根据案件情况的具体差异,又有不同的负担办法。   主要情况有:   ①按比例负担。当事人部分败诉、部分胜诉的,诉讼费用由当事人双方按责任大小的比例分担;共同诉讼人败诉的,由法院根据共同诉讼人各自对诉讼标的的利益比例决定各自负担的金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6条规 定,人民法院判决部分维持和部分撤销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诉讼费用由原、被告双方按责任大小分担。   ②协商负担。以调解结案的诉讼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决定。   ③原告负担。撤诉的案件由原告负担诉讼费用的一半,其他诉讼费用按实际发生额收取;驳回起诉的案件受理费由起诉的当事人负担。   ④法院决定负担。这只适用于离婚案件,因为离婚案件占胜诉人不一定无过错,而败诉人不一定负主要责任,故应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⑤当事人自行负担。这适用于当事人不正当的诉讼行为所支付的诉讼费用。如指示他人作伪证,由此而发生的费用由指使人负担。   ⑥被申请人负担。这主要指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包括执行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的费用。申请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海事,由败诉方负担。   ⑦申请人负担。这是指船东责任限制、公示催告的申请费用;申请支付令因债务人异议而终结的申请费。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7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减半收取。其他诉讼费用按实际支出收取。如果原告不撤诉或人民法院不准撤诉的,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当事人申请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及法律文书的制作费由申请人负担。   
    (2)第二审案件的诉讼费用的负担。   ①上诉案件撤诉的,诉讼费用由上诉人负担。   ②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由上诉人负担;双方都上诉的由双方负担;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的第二审判决一并撤销一审判决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
    一、二审诉讼费用均应由被诉行政机关负担。   ③当事人一方或双方都上诉,二审人民法院改判的,除了当事人负担二审诉讼费用外,二审法院还应相应地变更第一审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   ④上诉案件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第
    一、第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当事人协商负担;协商不成的,由二审法院决定。
  • 刑事案件法院执行的依据包括:
    执行的依据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1)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
    (2)终审的判决和裁定;
    (3)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裁定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核准死刑的判决和裁定;
    (4)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和法定刑以下处刑的判决和裁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因特殊情况不受执行刑期限制的假释的裁定。
  • 在二审作出裁判前,一审判决不生效。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可以在上诉期内上诉。在法院受理上诉后,原一审判决尚不生效,以后是否生效,要根据二审法院的判决情况来定:
    1、如果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的,则一审判决自二审判决送达时即生效。
    2、如果二审法院进行改判的,则在二审法院送达判决后,一审判决中未被二审判决改判的部分生效,改判部分无效,以二审法院的改判内容为准。
    3、如果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并进行改判,或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的,则一审判决无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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