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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退休10年,原单位在 xxx派出所工作,在工作期间我所管辖区域的xxx单位盖宿舍楼,我便向该单位申请购房,经该单位同意后,我于2002年交了购房款,并当年入住,2006年房产证办下来,大红本,产权百分之百的。2016年5月,该单位通知我,让我以2002年市场价每平方来2900元再交二十多万元购房补差款,理由是:省巡视组令该单位整改,该单位领导不该把住房卖给外单位人员,是违纪违法…… 对此,我很困惑,1、当时,该单位让我交的所有购房款项都已全部交齐,比该单位职工购房的价格还要高出不少。2、 我们夫妻双方都 没有享受到国家福利分房和国家住房补贴等,也没有任何住房。3、派出所经费少,也不无地皮盖房,但维护省城社会治安稳定的任务相当繁重,没日没夜的工作,可干警的的合法权益也难得到有效的保证,基层干警都是依赖于驻地单位的支持和帮助,参加驻地单位与该单位职工相同待遇的集资购房,也是驻地单位帮助解决一些没有住房干警的实际生活困难,我便是其中一例。4、我1976年参军,参加过对越自卫反击,出生入死,后转业到公安系统,工作非常忙,节假日很少休息,白天干,晚上加班,身体极度疲惫,尽职尽责地工作到退休,现已身体一日不如一日,到头来且遇上这种事,心情一下跌到低谷,不知如何是好,祈盼哪位律师能帮帮我,再让我交二十多万元的补差款合法吗?法律依据是什么? 我已住了14年的房子,房产证都已办下10年了,我是否现在还要交款呢?在工作期间我所管辖区域的xxx单位盖宿舍楼,没有享受到国家福利分房和国家住房补贴等,法律依据是什么?

房产纠纷 2019-06-20 08:0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职工通过福利分房得到的房屋不是产权房,职工对于福利分房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职工可以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购买福利分房的所有权,只有这样的“公房”是可以继承的。  职工一直未买下福利分房的产权,直到去世他都是承租人而不是所有人。
    《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房的承租权不是公民的合法财产,那么公房也就不可能是“遗产”。既然不是遗产,那么职工在遗嘱中的对福利分房的处分也是无效的。
    职工死后这套房屋的承租人并不会因遗嘱而转变为继承人的财产。  那么遗嘱的继承人是否对这套住房没有任何权利了呢?根据婚姻法的立法精神,配偶享有在职工去世后仍然在这套房屋居住的权利。
    配偶和子女都可能成为房屋的承租人。
  • 产权全部是单位员工个人集资房
    对于产权全部是单位员工个人的情况,因为产权属于员工个人即转让人,即使单位内部规定,员工不得转让,但是该规定系单位内部规定,对第三人不具有约束力,并且《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1999年5月1日施行)第五条规定:“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出售”。因此此种情况下该协议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即应认定转让有效。
    如果一方违反约定,不履行转让协议,另一方可按协议约定,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 ;  集资建房产权的确定  对于职工和单位参与集资建房的,分两种情况:  1)如果职工办理入社手续后,并且职工个人按照建造费用集资且单价高于当年房改成本价的,所购住房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产权规定。  2)对于单位参与住宅合作社建房,单位再以当年的房改政策向职工出售所建集资建房,那么职工应按照房改售房的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 随着房地产行业的不断繁荣,频繁的房产交易中也夹杂着开发商和业主的不断矛盾和纷争,其中,开发商违约是最突出的问题。那么在开发商违约后,开发商违约时违约金又该怎么算呢。
    发商违约时违约金的计算方式,需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计算违约金
    (2)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计算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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