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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满50女性上班过程中因交通事故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交通事故 2019-06-06 19:2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交警部门一般是在进行现场调查的10日内作出事故认定,但是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则是在检验或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的5日内制作事故认定。如果交通肇事逃逸的,则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关于赔偿的问题,可以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了的话,可以直接起诉。责任由交警部门根据双方的过错情况进行划分,交警部门的责任划分影响双方损失的赔偿比例,而损失既有物质损失也有人员伤亡损失。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以及具体伤情,可能赔偿以下16个法定赔偿项目: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康复费、整容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住宿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费、营养费、其他财产损失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应当先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付,交强险的最高赔付金额是
    12.2万,但不同伤残情况下赔付的最高额不一样。保险公司应当在限额内先承担责任,之后不够的才由双方当事人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来承担责任。责任由交警来进行划分,所以你关心的问题应该是责任划分以后自己或对方所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关于具体的赔偿情况,需要知道具体的人员伤残情况以及财产损失情况。因为你提供的信息太少,很多关键信息无法确认,所以需要向你询问一些信息才能进一步确定。需确认的问题:事故是什么时候发生的?事故是发生在江苏-盐城吗?是什么户口?你关心责任如何划分,是不是想知道最终的赔偿责任该如何承担?后续的治疗费用由医院或者鉴定机构出具的治疗证明吗?需要治疗多少次?具体的都包括哪些费用?如有需要,可以直接电话联系或添加微信,个人首页的手机号就是微信号。
  • 工伤认定流程及申请需提供的材料如下:  
    一、用人单位或工会组织申报的  
    1、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表(事故发生之日3个工作日内报送)  
    2、工伤认定申请表1份(此表及以下材料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一同报送)  
    3、事故人和单位签订的有效书面劳动合同(原件并复印件)  
    4、事故人的身份证或暂住证(原件并复印件)  
    5、首次就医病历及诊断书等有关材料(原件并复印件)  
    6、工作考勤记录卡(原件并复印件)  
    7、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并复印件)  
    8、事故调查报告  
    二、事故人或直系亲属申报的  
    1、工伤认定申请表1式2份  
    2、事故人和单位签订的有效书面劳动合同,或单位有效工作证、单位签章工资表、单位签章的从事本职工作证明等(原件并复印件)  
    3、事故人的身份证或暂住证(原件并复印件)  
    4、首次就医病历及诊断书等有关材料(原件并复印件)  
    5、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照片等有关证据  
    6、事故发生详细经过  
    7、单位、企业法人注册登记资料(可到工商部门查询)  
    三、如属下列情况,除上述材料外,申请人还需另提供以下材料  
    1、属交通事故的,需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原件并复印件)  
    2、属刑事案件的,法院、公安部门(派出所)的有关材料(原件并复印件)  
    3、属职业病的,需提供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并复印件)  
    4、属维护国家、公众利益的,需提供政府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原件并复印件)  
    5、属革命伤残军人的,需提供因公或因战革命军人伤残证和旧伤复发证明(原件并复印件)  
    6、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如出差、开会等的通知)  
    7、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书。
  •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认定要点】“上下班途中”包括:
    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
    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包括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和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
    “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固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 1、你的情况依法属于工伤,工伤认定标准的法律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工伤认定需要提交材料的法律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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