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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有没有准确的执行期限?工厂有钱也不肯支付,法院能采取什么措施吗?我没他账户只知道他工厂还在运营。只知道他有房子和车子这些信息我都提供给法院了。劳动仲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有没有准确的执行期限?工厂有钱也不肯支付,法院能采取什么措施吗?

仲裁 2019-09-03 20:4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强制执行后,会依法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如:直接划拨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财产、扣押拍卖被执行人车辆、房屋等。若确无可执行财产的,人民法院会裁定中止执行,待对方有可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0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
    (1)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2)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3)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4)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5)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1条规定“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具体的规定为:   
    1、如果强制执行被申请人的住所或财产所在地在中国境内,则可向其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如果强制执行被申请人的住所或财产所在地在中国境外,而且其所在国家也加入了联合国《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申请人可根据联合国公约向该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3、国内仲裁裁决可向强制执行被申请人的住所或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劳动仲裁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
    地址:
    身份证:
    被申请人:
    住址:
    请求事项:
    1、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办字第xx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判决书的内容;
    2、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xx与被申请人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经由长沙市芙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x月x日开庭并作出办字第xx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判决书,判令:
    1、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应未签订劳动合同支付申请人2013年8月5日至2014年1月10日的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xxxxxx。
    2、被申请人应在上述期限内为申请人补缴2013年7月至2014年1月的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该判决现已生效,但被申请人仍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无奈,申请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予以强制执行。
    此致
    xx法院
    申请人:xx
    二〇一五年x月x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19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养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这条规定确定,“三费”案件应由法院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不属于当事人申请执行的范围,所以法律关于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不适用于执行抚养费案件。
      《执行规定》第19条规定抚养费的案件属于移送范畴,移送执行可以称为是法院职权主义,审判庭移送执行的,是否应当设定一个期限,如果确因审判庭未在申请执行期限内移送,执行机构就拒绝执行,也不合理。
    《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这说明案件执行程序的启动有两种情况,一是移送执行,二是申请执行。
    符合移送条件的,权利人也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进入执行程序。并且在司法实践中,通常的做法都是经当事人申请才能启动执行程序。就本案,也是经权利人申请才启动的执行程序,而不是经移送才启动的执行程序。
    既然是经权利人申请启动的执行程序,就应该符合《执行规定》关于申请执行的立案条件,申请执行期间抚养费案件也不能例外。  抚养费是为确保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正常生活、接受教育而由其父母或其他具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支付子女的费用。
    这种费用应该是根据抚养义务人的生活实际与子女的实际需要由抚养义务人先期支付,而不是发生了以后再进行索取。这种权利与其他民事权利一样,当事人可以主张也可以放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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