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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签的买房合同,并约定2016年交清尾款并办理过户手续,可卖方一直拖延至今都未履行约定办理过户,经私下沟通得知,该套房已于2014年抵押给了银行,卖方本身没钱取出被抵押了的房子。这种情况怎么办最好呢?并约定2016年交清尾款并办理过户手续,可卖方一直拖延至今都未履行约定办理过户,这种情况怎么办最好呢?

房产纠纷 2019-06-01 20:33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贷款申请人(以下简称借款人)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应依据拟购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
    二、应借款人的申请或授权,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首府)城市及其他具备查询条件的城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进行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查询,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
    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贷款人查实诚信保证不实的,应将其记作不良记录。
  •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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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约定2016年交清尾款并办理过户手续,可卖方一直拖延至今都未履行约定办理过户,这种情况怎么办最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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