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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在营口一家整形美容院做的双眼皮切开眼角手术,手术失败,两个眼角有疤痕,之后找到院里,给退还手术费用,并让签字,以后不管了。这种情况是不是应该找当地卫生局?手术失败,两个眼角有疤痕,给退还手术费用,并让签字,以后不管了。是不是应该找当地卫生局?

损害赔偿 2019-06-16 18:3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中规定的,“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是指《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之外的范围,如整容美容手术、医疗产品缺陷等造成的损害。 医疗事故以外的其他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应作因果关系司法鉴定。
    根据法律规定,美容整形失败做医疗司法鉴定,为此您去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就可以了,
  •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需要进行鉴定的,手术失败正常不算是医疗事故
  • 医疗事故不能以手术成功与否来认定。手术成功与否相关的因素很多,包括病人自身的体质状况、医生经验、水平、医院设备条件等。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目前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认定。
    构成要件:
    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3.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
    4.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
    5.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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