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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17年4月租用的写字楼办公,售楼部和物业是一家公司,先和售楼部签的一年租赁合同,租金半年一交,17年4月先交了半年,10月再交的剩下租金。今年4月合同到期,售楼部把这间办公室卖出去了,于是4月我们又重新和新的业主签的合同一年。和房东协商好了,租到11月就不租了房东也是同意的。4月和新房东签合同时也去物业顺利的办了手续。到今年10月我准备把公司电脑搬去卖掉,物业不就让走,说我17年10月到今年4月半年房租4万没交。物业说没有记录,又说今年10月有物业费没交,然后物业经理让我直接转账给他私人微信,也是没开任何收据。交涉无果我也拿不出交的证据,因为是一年前的事,记不得是交给售楼还是物业的,收据也找不到,甚至不肯定当时对方收了租金是否开了收据。听说中途他们售楼和物业有工作转换交接,我怀疑是他们内部出了问题,另今年4月份我们和新房东签合同去物业做备案也是没有问题的,第三物业经理既然能做出让我把物业费私人转账给他还不开任何收据,说明他们内部制度肯定有问题,第四我和物业的合同早就到期现在只和房东有租赁关系。第五当天物业立马给我公司贴了封条!请问房租要我再交吗?物业有权扣留物品和封条吗?先和售楼部签的一年租赁合同,还是物业的,是否开了收据。请问房租要我再交吗?

房产纠纷 2019-06-16 13:3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物业公司当然要与业主本人签署合同。
      业主入住的时候,物业公司会要求业主签署《入住手册》或者《入住协议》。这就是合同性质的法律文件,具有法律效力。这个《手册》或者《协议》对本物业管理范围之内的所有业主和物业公司本身具有约束力。
      《手册》包含有装修以及物业使用的全部内容。是物业公司对全体业主的一致性要求,并不涉及第三方。就是说物业没有权利和全体业主当中的某一些或者某一个业主,签署涉及第三方业主利益的合同。
    根据《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即使是物业和个别业主签署了损害第三方利益的合同,这个合同也是无效的合同。
  • 物业费包括以下九项: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 租赁合同一经签订,任何一方都不得随意提前终止。如需要终止,应当取得另一方同意。另一方不同意而强行终止的,属于违约行为,出租方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不退还押金和租金。
    如果出租方不要求继续履行的,可以要求承租人按租赁合同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而该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
    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租赁合同对于承租人的效力之一就是支付租金。租金是租赁物使用收益,支付租金是承租人应对出租人承担的主要义务。承租人应当按约支付租金,如果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租金或者延迟支付租金,就构成违约。
    但出租人解约前应先行使催告权,要求承租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支付。如果承租人仍逾期支付,出租人才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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